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集合6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6篇
第一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如何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年活动是区纪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活动部署开展更加突出明确聚焦执纪问责,转变干部作风,加强纪检干部自身建设的具体办法,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纪检监察体系的要求。作为纪检监察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找准切入点,从教育、制度、监督等几个方面来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突出四项目标要求。一是强信念,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二是提素质,补齐纪检监察干部知识能力短板,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水平。三是讲规矩,严守党章党纪党规,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筑牢纪律规矩意识。四是正作风,重点解决工作不实、不思进取、不敢担当、管理松懈、跑风漏气等问题,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清廉本色。只有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才能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素质,增强本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以活动的实际成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和干部能力素质的提高。通过不断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在内容和形式上进行创新,做好必读篇目、必学内容、必看影像、必写心得等规定动作,利用读书报告会、素质提升大讲堂、支部学习会、交流研讨等学习教育载体,结合实际情况,学习内容和方式切实贴近干部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理想信念、道德修养、核心价值观,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深入开展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找准问题进行教育,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个别谈话、限期整改等形式,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教育。着力强化宗旨观念,提高行政效率,培育实干精神,塑造良好形象。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和“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思想观念、党性修养、素质能力、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此次活动,紧紧围绕四项目标要求,坚持四个工作原则,抓好四个阶段任务,切实解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履职能力和精神境界,推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明确新目标、适应新形势、增强新能力、履行新使命、引领新常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总之,纪检监察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调研报告
收到市纪委干部室《关于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后,我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张英辉高度重视,迅速做出批示,要求连夜加班,围绕《通知》要求,立即展开调研活动。现将对我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监督管理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纪检监察干部109名。其中,县级纪检监察机关1个,纪检监察干部40人(含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9人,各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等一般纪检监察干部31人);
乡镇(街道)纪委9个,纪检监察干部26人(含乡镇街道纪委书记9人,乡镇纪委委员等一般纪检监察干部17人);
县直单位设有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等纪检监察组织15个,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等纪检监察干部43人。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县按照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树立和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群众满意度较高。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机构。为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我县成立了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为组长,以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和有关县纪委常委为副组长的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谋划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推进、落实。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约束干部行为。由于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全局性,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近年来,我县先后制定出台了请销假制度、学习制度、工作纪律、日常工作督查制度、保密制度、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卫生制度等十几项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到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手中,切实提高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廉洁自律、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综合素质。我们委局机关多年来始终坚持周一学习“雷打不动”,每周一利用2个小时的时间组织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文件规定、业务知识、党纪政纪法规等内容,同时,每次安排委局机关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轮流登台讲课,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另外,还分期、分批抽调乡镇、县直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监察局以干代训、以干代学,快速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三年来,先后共抽调乡镇、县直单位纪检监察干部8批40人次到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跟班学习培训,收到较好效果。
四是创新监督方法,提高监管水平。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针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采取了突击检查机制、问卷测评机制、回访评价机制。突击检查机制就是由县纪委办公室同志不定期对机关内部各室、纪工委、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突击检查,看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日中午饮酒、在岗不在状态等问题。问卷测评机制就是请单位主要领导、一般干部、支部书记、农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测评。回访评价机制就是由县纪委办公室同志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不定期走访,询问他们对办案人员工作态度、遵守办案纪律等方面情况,有效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自律意识。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刚刚结束的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实施自我净化”活动中,我们查找到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精神状态不佳,存在得过且过、萎靡不振,因循守旧、惯性思维等问题;
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存在思路不开阔,服务中心意识欠缺、融入大局意识不强等问题;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敷衍塞责、无过即功等问题;
四是创新意识不强,拘泥于一些传统的理论和观点,把过去的一些做法当做固定不变的模式,存在经验主义、照抄照搬等问题;
五是自律意识不严,存在一定的特权思想,自以为高人一等,存在自以为是、我行我素,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
第三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者:王微春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7年第08期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4-000-01
摘 要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把“挺纪在前”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抓手,落实把纪律“明起来、立起来”的要求,着力加强纪律具体内容体系建设。在取得攻坚战成果的同时,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队伍、特别是国有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通过强管理,提高执纪在前水平。
关键词 党风廉政 纪检监察干部 队伍建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与此同时,腐败问题在我国也变得越加严重,成为了阻碍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时不我待。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
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越来越严格,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监察主体的纪检监察队伍标准也越来越高,而当前监察队伍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作为纪检监察队伍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方面存在的薄弱点,深刻领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新思想新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要切实认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内容。应该依照主体责任清单,督导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三是纪检监察队伍还普遍存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干部思想不坚定,以及队伍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改进提升。
二、加强国企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点方向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协助党委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要按照问题导向,着力对标查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两个责任”清单并进行责任分解,按照责任要求,纪检监察队伍应该目标明确、量化可操作的要求,督导各级人员完成责任清单具体化并将责任内容分解落实到人头,持续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层层传导,强化压力传递。
第四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干部必备基本业务知识
第一章 纪检监察信访
第一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两个机关信访工作的统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规定的。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信访问题、开展信访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党章、其它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党员、党组织政治、组织行为的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政策性很强,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同时要积极地宣传、贯彻,并加以引导。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因而,它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四、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
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
对长期纠缠的,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第三节 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其主要流程为:
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1、阅信。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
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2、接访。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接听举报电话。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
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②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
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
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③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
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④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4、呈报阅批。即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
5、办结审结。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6、回复回访。就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7、反映情况。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①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②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8、统计分析。纪检监察信访的统计工作,是以数据为语言,以量为单位,揭示一定时期内纪检监察信访活动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工作。我市各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统计,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是月报制,对乡镇及有关直属单位实行的是季报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一特殊需要,还要专门对一定时期内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各乡镇和县(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填报信访统计表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上报的信访总数不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下来的信访数;
如果将大信访交由乡镇纪委或县(市)直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处理的,所有的来信来访件均列入登记,但上报给上级纪委的统计表中的信访数,应扣除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数,即只上报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数;
对一信多投的信访,3个月内重复收到,只算1件,3个月之后或查结后又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算1件重复信访,并作重复件统计上报。
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㈠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㈡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㈢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①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
②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
③主要错误事实;
④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
⑤处理建议等。
㈣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㈤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信访室规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
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五节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2、抓紧拟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3、要报结果。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紧急信访。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2、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3、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认真分析。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理;
2、做好工作。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3、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4、督促催办。
四、匿名信。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
在处理中应注意:
1、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3、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酌情处理;
4、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5、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6、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申诉信访。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
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地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
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第六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档案,是纪检监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并加强管理,重视其开发和利用。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可分为两大类:即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
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一般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除案件档案以外能反映日常工作、主要活动的文件、资料。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履行职责,处理各种信访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立卷,是将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零散文件、资料,按其形成的规律及内在联系,分别组成案卷。
归档,就是将已立的案卷移交档案部门集中保存。
㈠立卷归档的要求
1、文件齐全。既要认真筛选,剔除无保存查考作用的文件、 资料,又要严防散失,造成档案残缺不全。
2、科学组卷。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
3、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包括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等。案卷的厚度一般在1公分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公分。案卷装订一般是左齐、下齐。
4、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
案件类档案还应做到案结卷成。
5、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 资料上加批注和任意涂改。
㈡立卷的方法
文书类档案一般采用按年分类组卷,即根据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逐年分门别类组卷。
信访案件案卷分为长期卷和短期卷两种。
凡是上级发函要求报告结果或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经调查反映的问题的查实程度在基本属实以上,给予一定的处理或处分的信访案件,列入长期保管。此类信访案件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但不得一卷多案。长期保管的期限为60年。
长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卷内目录应该详细填写,每一个文件填写一个顺序号,并注明文件作者;
起止张号可只填写起始页号,但最后一个文件必须填清起止页号;
文件纸张正反面都有字的,要作为两页来编页码。
除此之外的信访案件可列入短期保管。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可一案一卷、一案多卷或多案一卷(综合卷)。短期保管的期限为15年。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多案一卷时,卷内目录的顺序号,可以一个信访案件只填一个顺序号,但其“文件标题”栏一般填写三项,分别为办案依据、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如果一个信访案件很简单,没有调查材料时,可填写两项,分别为办案依据和处理情况。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时,卷内目录的填写要求与长期卷目录填写的要求一致。
㈢信访案件立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1日颁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省纪委办公厅、省纪委信访室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信访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为:
1、办案依据:包括⑴信访交办、转办函;
⑵信访呈阅单及领导批示;
⑶人民来信及信封(如果是同一内容的多封来信,包括一信多投的信访件,可保存一封反映的问题较为全面的来信,其余来信,如有领导批示或有转办单位登记号的,可保存领导批示页或转办登记页,余下的信件年后可销毁处理)。
2、调查材料:⑴谈话笔录;
⑵旁证材料;
⑶调查报告;
⑷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⑸个人检查等。
如果一件信访案件反映多个问题时,应按问题来分别排序。
3、处理情况:⑴处理决定;
⑵上报材料及上级审批意见;
⑶信访案件结案表。
第二章 案件检查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
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
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
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
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
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
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㈢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符合就批准;
不符合,就不予批准。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
㈣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节 案件的调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
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前的准备。
㈠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㈡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
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㈢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㈣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实施调查
㈠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
启发思维,帮助回忆;
交待政策,讲明责任;
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第一,要把握询问时机。
第二,要选派适当人员。
第三,树立自我形象。
第四,采用适当方法。
第五,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第六,如实做好笔录。
㈤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一般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㈥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1、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应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补证。第二,鉴别证据,证据材料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认定错误事实,根据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抓住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把握好关键情节,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应注意的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
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3、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可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党政领导参加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对于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
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
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
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
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
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
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 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㈡移送审理的手续
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如下:
1、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
2、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3、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4、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点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尤其对证据材料应填清编号。
5、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部门。承办人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受人是指接受案件的审理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承办人和接受人的填写,签名即可。填写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六节 常见经济案件的查帐技巧
一、经济案件查帐的要点
1、查清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查帐,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这里包括查清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违纪违法者运用什么手段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
2、查证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任何经济案件总会使某一客体遭受损失。在进行查帐时,不仅要查清受损失财产的种类、数量,而且要计算确定经济损失的总价值。
3、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往往相差很大,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必须建立在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非法所得数额的落实就比较容易。
4、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有非法所得,必定有赃款赃物。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也可以反过来证实非法所得。
二、经济案件查帐中发现问题的技巧
㈠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数字奇异与否,由它所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认识奇异数字,必须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的内容。
1、从数字值的大小变化发现奇异数字。首先要把握经济业务本身量的界限,比如某企业当月的管理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奇异数字。首先应把握经济业务本身应该是正数还是负数,或者既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如资产帐户中的现金,一般来说应该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实际记帐中用红字表示),便是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确度发现奇异数字。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比财务计划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
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一般是渐变的过程,而且生活方式与经济来源的大小也有一定关系。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实质上也是分析经济收支的矛盾。
㈦从“帐外帐”的来源及其存在形式发现问题。
1、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式的帐外资金。这种情况多见于各种基金的使用。如有的单位以工会领用利润留成的方式,将大量现金另外立折存储;
有的将各种基金由劳动服务公司以某种用项为由领出,或者把用后剩余变为帐外资金,或者干脆巧立名目制造帐外资金等等。这类问题在财务上处理的特点是以领据、借据作为报销凭证,借记在各种基金、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帐户。
2、用各种方式让利于附属单位而形成帐外资金。这样作弊的目的,是将截留的收入变成单位的利润形式,用于不正当的开支。这类弊端留给会计帐目的踪迹是:发票所列价格异常,或工厂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或附属单位售出价格高于规定价格以及对附属单位有开支无收入,所得手续费、劳务费异常。
3、向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作减少基金处理,形成帐外资金。有些单位利用自己行使拨款职能的方便,向非直属或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形成帐外资金。这种错误在于混淆了基金缴拨与提存使用的界限。
4、直接截留国家收入于帐外。以各种名义截留的国家收入往往都放在附属单位,一般有帐可稽。因其必须出具合法单据给对方,要使用本单位收据、发票等单据,可以考查空白单据的领用记录、序号排列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不难发现其蛛丝马迹。
总之,帐外资金大都是有帐的,不过是单位帐簿之外另设的帐。有的在附属单位,有的是本单位大帐之外的小帐。应根据上述特点和踪迹,发现线索,随时要求提供会计资料,帐外资金就不难发现了。 三、经济案件主要作案手法的查帐技巧
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是指违纪违法者运用财务上的处理技巧或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变公共财物为私人占有,或者伪造财务报表,虚假地反映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以达到多分奖金、多留利润、少交税利等目的的种种手段。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不同,其查帐技巧也不同。
1、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或少付多记的查帐技巧。
通常发生于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特别是开票与收款同属于一人最易出现此种现象。其查帐技巧是,应将所有已使用过的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都收集起来,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缺页以及作废的发票和收据的正联和入帐联是否粘在存根联上,然后对发票和收据存根联的合计数同入帐数进行核对,看是否符合,即可查出问题。如果发现有涂改采用“过桥”式填写发票或收据时,可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查对核实。对于发票和收据不编号、截留不入帐的情况,通常需与其他检查手段配合起来才行。
2、虚报冒领费用开支的查帐技巧。
从外来原始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是伪造、盗用、涂改或重报购货发票和费用单据。伪造单据常见于利用白条发票或收据。遇此情况,应严格审查有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领导人的批准。盗用单据报销常见于盗用其他单位的发票或已废弃不用的单据。此种情况只需与对方单位通过核对验证即可查清问题。重报单据往往发生在供货单位不根据发票收款,而在收款时另出具收据。如果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
“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
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
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
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帐技巧。
“飞过海”情况,常发生在代人非法套购计划或紧缺物质中获取暴利。这类非法套购的业务活动,有的根本不在帐目上反映;
有的通过转帐结算,只在材料账户上作一收一付处理或者直接作为应收、应付或暂收、暂付款不入账,不作购销处理。其查账技巧是:一般都要采用内查外调或者采用函询方式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目进行全面核对验证,才能发现问题。在进行此类查账时,还应同时注意审查其中是否有同贪污、盗窃、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11、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查账技巧。
所谓变造,是指涂改、拼接、挖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行为。其查账技巧,首先可从审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入手。如果发现装订成册的证、帐、表有残缺破损,断号少页等情况,就应追查是否属于故意毁损所造成的。同时,通过逐页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有时也可直接发现涂改、拼接、挖补证帐的情况。
对于伪造账目的审阅还应仔细注意账面上记载的字迹粗细和墨色是否前后一致,因为伪造证帐往往是通过誊抄的办法来实现的,不会像逐日记录那样字迹有粗有细,墨色深淡不一。遇此情况,还可采用其他审查手段配合进行。同时,可有目的地进行证账内容上的审查,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内查外调,查清变造、伪造或已被故意毁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12、虚列成本偷漏税款的查账技巧。
虚列成本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有意识地多报、多计原材料、燃料的耗用,故意压低产品的数量与金额;
利用改变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增大生产成本金额等。其查账技巧是,要认真审核原材料、燃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计价是否符合规定,产品实际盘点是否正确,成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前后是否一致。
13、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的查账技巧。
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一般表现为将不属于成本开支的费用,如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各种赔偿、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等,列入单位生产费用开支。此类情况通常与偷漏税金行为相联系。查账技巧是,应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管理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费用明细帐。
14、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查账技巧。
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将处理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或代人套购物资,从中牟利所得款项,隐瞒不入账,留作本企业或小单位的小金库,甚至也有截留其他经营利润收入的。查帐技巧是,根据相关账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查明隐瞒收入的来龙去脉,以求水落石出。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
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⑷恰当量纪;
⑸有错必纠;
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⑵受理申诉案件;
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
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第三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
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
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
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
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
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
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
⑶证据必须充分;
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
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
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
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 “减轻”、“从重”、 “加重”;
“合并处理”、“比照处理”;
“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
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㈤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 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后,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纪委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㈠首部
1、标题。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㈡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审批机关或案件呈报单位的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由审理部门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进行核对,听取本人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㈠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
㈡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主要是错误事实部分。对于错误性质及责任等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㈢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说明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针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说明的材料。
说明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
㈠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㈡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
㈢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
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 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
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如还要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在请示中一并提出,以便批准机关通盘考虑,一并批复。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当否,请审核批示”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请示末尾的右下方签署请示单位的全称和呈报请示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在正文之后、请示单位落款之上注明请示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最后还应在请示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印发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六、 案件处理批复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批复,是指有权批准对案件作出某种处理的机关对下级机关按照批准权限呈报的违纪案件处理请示所给予的正式答复公文。
案件处理批复,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等。
㈡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批复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对×××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批复》。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即呈报案件的下级组织或下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写一个。如果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请示,批复时则应将其中的主办单位作为主送单位,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㈣正文
正文是针对请示内容而写的。它一般包括批复根据和批复内容两个部分。
1、批复根据。一是写明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文件名称及文件字号。一般是引述下级来文的日期、标题、文号,必须时还可引述来文要点。如:“你委×年×月×日报来的《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纪审[2000]×号)收悉”等。二是写明批复意见的审议机关及讨论时间。如:“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讨论,……”、“×年×月×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县委批准……”等。
2、批复内容应当完整,符合认定和处理案件的需要,一般应针对请示内容给予明确的答复。如果请示单位在请示事项中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是正确的,批复时应明确表示同意;
如果对请示单位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批复时就要将改动或补充意见的理由写清楚;
如果是给予留察处分的,应写明留察时间及起止期限;
如果还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亦应明确写清楚。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特此批复”或“此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批复末尾的右下方签署批复单位的全称和批复的日期,并加盖公章。最后还应在批复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以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察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作为行政监察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监察已成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
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
所谓“监察”,意指监视、监督。行政监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是国家的宪法确定、最高权力机关决定通过,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我国,行政监察特指设立在各级政府内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纠举、惩戒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监察的核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基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察不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纪律的监察,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㈠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㈡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㈢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㈣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㈤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㈥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
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
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㈦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㈠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
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㈡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①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
②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执法必严。执法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
④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㈢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则。
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部署。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如果离开了中心任务,不了解改革开放的全局,抓不住重点,执法监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㈣行政执法监察必须贯彻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由执法监察的性质决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活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他们在进行具体行为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清正廉洁,以及工作效能发挥的如何都清楚了解,这就需要监察机关在进行各项执法监察工作中都应把专门监察同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相结合。
㈤执法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要求体现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就是必须把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惩罚与教育紧密结合。
㈥执法监察公开性原则。
即监察机关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这既有利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开化的进程,推动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也有利于监察机关的公务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㈦行政执法监察经常性、普遍性的原则。
行政执法监察活动是各级监察机关一项经常的工作。因为凡是要进行行政管理,就必然要有与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的执法活动,这就要求监察工作必须跟上,使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在进行前、进行中、进行后都得到有效的监督,而不能把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措施。
第二节 执法监察的任务和分类
一、执法监察的任务。
1、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的最核心的任务。所谓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就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一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行政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监察的另一部分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业负责人。对这部分对象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监察:
一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国家法令、政策的约束的行为。二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国家和全局利益于不顾,各自为政、我行我素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廉洁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②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丰富了案件的来源,使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
③督促、协助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协助他们把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或完善起来,并且给予及时的指导,使其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该参与、协助他们补充或重新建立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帮助他们搞好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执法监察在参与、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可行。第一,要有针对性;
第二,要有科学性;
第三,要有可操作性;
第四,要有可监督性。
④开展对执法监察对象的宣传教育。第一,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宣传与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有关的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第三,宣传行政机关中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利用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开展正面教育。第四,通过对监察机关查处的执法犯法、执法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违法违纪的根源,总结教训。
2、现阶段执法监察的重点任务。确定现阶段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
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
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是决定依法监察的方向,是确定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前提和原则。
①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发展经济是现阶段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保证国家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中心任务的实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②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土地、交通、城建、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一定的执法权力,行使着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安等职责,所以与社会上的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或个人联系密切,并且与之有着切身利益的关系。因此,也最容易出现执法违法、执法违纪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些部门也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其言行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所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是十分必须的。
③开展对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察。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关或决策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来组织和指挥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关系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兴衰和发展方向。所以,监督检查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情况,是执法监督重点任务之一。
二、执法监察的分类。
行政执法监察的分类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察的性质和特点,从不同角度将执法监察作不同的分类。
㈠执法监察按其内容和目的,可分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是否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忠实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无滥用职权的问题存在。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贪污、索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挥霍浪费,非法营建私人利益和用公款进行私分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分析研究产生上述各类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建制补漏。
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果、效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㈡按照执法监察行使范围的特定性,可分为全面执法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
全面执法监督是指依照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专项执法监察是指根据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的检查。这是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执法监察方式。
㈢执法监察按其实行的时期,可分为事前执法监察、事中执法监察和事后执法监察。事前执法监察是指上级指令下达给执行机构而还未组织实施之前,监察机关事前介入。事中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执行上级指令过程中进行的跟踪监察。事后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行政结果与监察标准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误差,提出处理办法的监察。
㈣执法监察按其动机,可分为申请执法监察和强制性执法监察。申请执法监察是指监察对象为了规范其自身的行政行为,按有关程序,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强制性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职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情况或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强行检查。
㈤执法监察按监察对象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和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权力主体”行为进行依法监察检查。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义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节 执法监察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
一、执法监察的内容
执法监察的内容是执法监察目的的具体体现,反映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中心内容,就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
1、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略)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后果的活动。它是执法意识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中心环节,也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违法行政的主要问题有:
①执法失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②执法越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实施执法行为。一种是纵向越权,即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或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执法职权;
另一种是横向越权,即行使没有层级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
③滥用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没有超越职权,但却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其行为属于滥用执法职权。
④执法行为不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情理,即属执法行为不当。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轻罚,对情节轻微的行为处以重罚,是执法行为不当的突出表现。
⑤执法过程违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没有经过法定应该经过的步骤,或者单方附加不该经过的步骤,或者违反顺序规定。
3、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执法监察的方式
1、一般监察,也称为综合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和监察系统的长期任务,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重点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安排,对某项专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这种方式发现问题较为深透,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的处理比较及时和有力,成效比较显着。
3、定期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工作的阶段性和季节性,在指定的时期对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不定期监察,也称为临时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的对象不定期开展的执法活动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临时监察是执法监察的一种主要方式,具有灵活性特点。
三、执法监察的方法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检查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
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
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督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出违纪问题,为案件调查提供了信息和线索;
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四、执法监察的程序
执法监察程序是整个行政监察程序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检查的准备、检查的实施、终结处理等三个主要程序。
1、检查的准备
实施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它不同于对某个案件和信访问题的调查,内容单一和目标明确,而是对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①要做好检查前的思想准备,进一步明确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检查的范围、标准以及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要依据检查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等文件,熟悉有关规定和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为全面检查打下思想和业务基础。
②制订实施方案。根据检查的总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⑴检查的目的、意义;
⑵检查的重点,包括重点地区或部门以及重点问题,明确检查范围;
⑶检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时间安排;
⑷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尺度;
⑸对被检查机关的要求。
③组织落实。明确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和检查组人员的责任与分工。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检查;
二是行政监察机关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
三是行政监察机关协同其他监督机关和部门联合检查。属于第二种组织形式,由牵头部门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属于第三种组织形式的,则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2、检查的实施
检查的实施是全部执法监察的实质性工作阶段。主要经过以下五个工作环节:
①向检查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和工作步骤,提出检查要求,使其做好准备工作,提供检查工作所必需的条件,积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有关检查事项的情况。
②通过多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如属地区性检查,可利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正面宣传,鼓励群众监督。
③由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负责检查的机关要加强对自查单位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使被检查单位积极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检查存在的问题,提供自查报告。
④采取多种方法和各种途径调查了解情况,如召集各种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与干部群众谈话等,收集一切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信息,特别是掌握各种偏离政策、违法违纪情况。同时,也要了解执法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先进事迹,以便全面掌握该单位的情况。
⑤对获取的情况和各种资料进行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认真分析,确定反映该单位执法情况的基本事实。
3、检查终结
根据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材料,依法进行评价,作出处理。
①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形成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问题特别重要的监察决定或建议,还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实行。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认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这类案件的查处,有些则要在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调查,有的则在检查结束后,作为具体的政纪案件继续查证落实。
③对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建议表彰;
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及时进行传播和推广。
④写出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处理意见,即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⑸对被检查单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⑤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察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的时限。
⑥行政监察机关当收到监察对象就监察建议所作的书面答复并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此项执法监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第四节 执法监察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作用。即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2、预防作用。可根据监察对象执法活动的特点和内容,及时进行事前监察。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活动可事前向监察对象打招呼、提出要求和告诫,以引起监察对象的注意,从而起到预防作用。
3、纠正作用。发现监察对象正在实施的决策或决定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合理的问题时,能及时令其停止执行或责令其立即撤销或修正。对于由于监察对象错误的决策或决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能责令其自行更正挽回影响;
对于由于监察对象的不当执法而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能责令其赔偿损失。因此具有纠正作用。
4、惩戒作用。对于发现的监察对象严重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以相应的政纪处分。并可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公开处理,使其错误行为在社会上“曝光”,以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惩戒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能够有效地使监察对象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提高其廉洁执法、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6、评价作用。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后,可就检查情况作出结论。
7、建设作用。一方面通过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使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检查监察对象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可以帮助监察对象找出制度上的漏洞,并协助其搞好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其内部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8、预测作用。通过开展执法监察,能够及时发现监察对象在执法活动中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有价值的预见。
第五章 纠风工作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纠风的含义
纠风,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所谓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行业的从业人员(或团体)凭借手中权力以及工作、职务的方便,背离国家的政策规定,违反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为本单位、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和群众的利益。这几年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依法,乱扣滥罚;
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收“红包”,拿回扣等就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这种表现在不同的时期其形式、程度不完全相同。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涉及范围比较广,易发生在社会服务性、独家经营或有权、管物的部门和单位,具有与一定部门、一定行业的某种职权紧密相联系的特征。因此,纠风,就是要纠正以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四大部门和行业为重点的不良风气。
第二节 纠风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1、“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
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也是与行业不正之风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持续斗争、反复较量和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20年。特别是1990年,国务院成立纠风办以后,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了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这一方针就是要求纠风工作,一方面要通过专项治理、清理、整顿、查处等手段,反对和纠正有关部门、行业或单位的不正之风,取得治标的阶段性的成果;
另一方面要在“纠”的同时,立足治本,着眼于“建”,即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落实保持优良作风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的机制,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等,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纠”和“建”的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行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任务。
2、“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一般都是在业务领域中发生的具有行业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因此,纠风必须从业务领域抓起,要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行头的作用,实行行业管理。“风成于上,俗成于下”,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有些领导干部在行风建设上不能率先垂范大有关系。因此,只有坚持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行风建设责任制,才能使纠风工作有强有力的领导保证,也才能真正实现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促行风。
3、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指导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纠风工作是我党“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要由党政统一领导。行业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垄断行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项工作要由政府主抓。带有行业特征的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基层,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和生老病死的所有问题,老百姓的感受最深,反映最强烈,因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条块必须紧密结合,既要通过“行头”强化行业管理,又要通过“块块”进行严格监管,方能奏效。纠风工作是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思想上、工作摆布上把纠风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设在纪委、监察局的纠风办作为政府的一个专司纠风职责的办事机构,着重是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主要是对那些涉及多家且哪家都不宜牵头的工作承担牵头作用,搞好协调;
对有关部门抓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视抓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特别是顶风违纪问题的严肃惩处和曝光。同时,纠风办要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工作。
第三节 纠风工作的主要方法
2000年,国务院总理朱 基致信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充分肯定10年来,各级纠风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计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顾10年来的纠风工作,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有“专项治理”、“民主评议行风”、“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三种主要方法。
一、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是在纠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在纠风工作占有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10年的纠风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专项治理来实现,来推动、提高和深入的。10年来,全国统一进行立项治理的有治理公路河道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清理、规范中小学乱收费,清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清理“小金库”,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农民负担,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等。各省、市、县立项治理的就更多了。实践表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利于统一部署和工作启动,形成较大声势,加大工作力度;
有利于条块紧密结合,发挥部门和地方积极性;
有利于纠风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有利于带动和推动纠风其它工作的开展。
那么,如何开展专项治理?在选题立项时,要重点考虑五大因素:①治理的层次、范围和对象。即确立的治理项目是由哪一级审批,涉及哪些部门和单位,主要对象是谁。②立项的依据。即群众对立项治理问题的强烈程度,是否是“热点”,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和重视程度,与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的相关程度。③法律规定是否明确,政策界限是否清楚。④实施的保证条件。即政府态度是否坚决,部门是否积极主动,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能否建立起工作机构和工作班子。⑤任务、重点和目标是否明确。
开展专项治理的基本工作步骤一般分为六步:第一步,调查论证。主要通过调查了解群众的反映、听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弄清有关的政策依据,考虑需投入的力量,分析预测操作的难易程度和预计效果等。第二步,审批立项。将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提交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形成正式文件。第三步,部署和发动。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工作方案、工作责任、工作机构、工作条件,统一宣传口径。第四步,组织实施。这一步一般按确定的工作方案,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建章立制等几个阶段进行。第五步,检查评价。通过检查,根据治理情况提出巩固、深化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回头看”。
二、抓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
民主评议行风,是纠风工作的一个创举,是把民主监督机制引入纠风工作的成功实践。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一般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总结五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一般要做好四项工作:①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标准。②建立工作班子,落实行风评议责任制。③选聘、培训评议代表,明确要求。选聘的评议代表要体现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④动员部署。
第二,调查阶段。主要是组织评议代表通过背对背的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切实掌握被评单位的行风建设状况。对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深入剖析,找准症结,形成评议材料。
第三,评议阶段。主要是召开由被评部门领导班子以及“窗口”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行风评议会(必要时也可邀请新闻单位和其他部门的领导旁听),由评议代表实事求是向被评部门通报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整改阶段。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这一阶段被评单位要针对评议意见,拿出整改措施,集中抓好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向评议代表反馈。评议代表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检查,做到整改不到位,评议不收场。
第五,总结阶段。由政府宣布对被评单位的评估意见,肯定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巩固和深化行风评议成果的意见,并兑现奖惩。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需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评议时政府的主管领导要到场。第二,要把注重实效作为民主评议的核心。一是不能走过场,一次评议的单位不能太多;
二是评议的内容要有重点、有标准;
三是要把评议搞深搞透,问题不解决不收场;
四是要注重整改,实实在在地解决一批问题。第三,把民主评议同其它各种有效措施和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发挥整体效应。如:评议同教育相结合,与干部的考核使用相结合,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等等。第四,切忌把民主评议简单化。一要准备充分;
二要把民主评议作为一个过程;
三要有巩固评议成果的措施;
四要常抓不懈,逐步使民主评议规范化、制度化。
三、在直接面向群众为群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推行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
对于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实行公示制,就是要把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工作标准、期限等向社会公开明示,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共服务部门,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就是按照行业特点,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公开向社会承诺。推行公示制、承诺制有利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摆正管理与服务的位置,把权力化作责任,变管理为服务;
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自我加压,提高工作效率;
有利于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和一个好的机制。
推行公示制、承诺制的基本步骤分为准备、实施、评价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推行的范围和单位,建立工作班子,进行动员部署等。这一阶段的重点和关键是要制定好配套的制度。
首先,要制定出公示、承诺制度。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选定制度模式。一般来说,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实行公示制度,社会服务部门实行承诺制度。公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执法管理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②执法违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公示;
③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社会服务部门的承诺制,要按照行业特点,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向社会承诺,并设立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其次,要制订实施违示违诺处理办法。
再次,要制定实施投诉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受理投诉的原则、受理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要求、处理投诉的期限等。
第四,要完善检查评议制度。
第二,推行实施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①通过会议、简报、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做到尽可能地扩大“知情面”。②组织各种自查、明查暗访、联合检查、评议等活动,推进“两制”落实。③突出重点,运用正反典型,指导“两制”落实。④通过编发动态简报、通报、新闻报道等进行信息指导。
第三,工作效果评价阶段。主要是运行一段时间后(一般是一年),对推行“两制”的单位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发动群众进行评议,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肯定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兑现奖惩,并研究制定巩固深化的措施。从一些单位推行“两制”的实践看,推行公示、承诺制要注意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社会化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凡是公示和承诺的内容,都应是社会群众所要求、需要知道的。特别是一些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事项,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都要通过公示和承诺,公布于众,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法制化原则。各部门、单位制订的公示和承诺制度,要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反映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勤政廉政的要求。三是具体化原则。在推行公示制、承诺制过程中要积极而又慎重地选点定项。凡作出公示、承诺的内容、范围、责任要尽可能细化量化,以便于操作和接受监督。四是规范化原则。各部门、单位实行公示、承诺制都要明确具体内容和处理规定,减少人为的弹性和工作上的随意性。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事前警戒和责任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统一、切实可行的制度。在实施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示、违诺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情节恶劣的违示违诺事件,必须严肃查处,以取信于民。这是检验公示制、承诺制能不能兑现,能不能发挥作用的关键。
第六章 党纪教育
党纪教育是纪委和党的其他组织以维护和加强党的纪律为中心,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为目的的思想政治教育(政纪教育的方针、原则、内容等与党纪教育大致相同,为免重复,不再赘述)。
第一节 党纪教育的地位
一、党纪教育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核心是要建设一个好的无产阶级政党。没有这样一个政党,就不可能领导人民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建设一个好的政党,就是要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告诉我们: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使广大党员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和影响,这一切都是建设一个好的政党的重要基础。党纪教育是党内的一种基本教育,是以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为中心,以提高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为目的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增强党员纪律观念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建设一个好的政党离不开党纪教育。
二、党纪教育是纪检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职能
我们党历来把党纪教育作为纪检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1980年1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又把“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作为纪检工作基本方针之一。党的十二大把党纪教育作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了《党章》。以后,又把党纪教育作为整个纪检工作的“四项职能”之一提出。纪检工作的实践证明:要管好党纪,端正党风,除了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还必须对广大党员进行严肃的、经常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纪律与进行党纪教育是互相依托的,没有严格执行纪律作保证,教育也就显得软弱无力,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要抓好党纪,端正党风,一定要把党纪教育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很好结合起来。既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又要把纪检工作基点放在“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基本方针上,履行好教育的重要职能,对广大党员进行严肃的、经常的纪律教育,以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执纪和教育都收到预期效果,从根本上杜绝、减少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才能维护好党的纪律和管好党风。同样,在履行纪检工作“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上,如果不认真经常地进行党纪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没有严格遵守党纪的自觉性,纪检机关的“保护”和“监督”工作也就很难做好。因此,党纪教育在整个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党纪教育是完成党的中心任务的有效保证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党纪教育在完成党的中心任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我们党的整个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各个阶段的中心任务虽然不同,但为了保证这些斗争的胜利,党始终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始终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纪律教育放在首位。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首先制定了党在过渡时期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总任务,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不同阶段的中心任务。
党纪教育增强了党员的纪律观念,提高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在完成党的各项中心任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二节 党纪教育的作用
一、搞好党纪教育对增强党性提高党组织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是无产阶级阶级性的集中体现。反映一个党组织和一个党员的党性如何,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他有没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目前在我们党内确实存在着党性不纯的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极端个人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作风上的官僚主义等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对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是与党的事业格格不入的。而贯穿于这些表现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纪律性不强,党纪观念淡薄。因此,有效地解决目前我们党内存在的党性不纯问题,必须切实搞好党纪教育,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
二、搞好党纪教育对做好新时期纪检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情况下,我们党内确实出现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几年来,有些问题已达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程度。这不能不使我们看到,在新时期要保持党的战斗力,经受住任何风浪的考验,真正成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非从严治党不可。要从严治党,必须严肃党纪,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近几年来纪检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党纪教育在新时期纪检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搞好党纪教育是做好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只有始终坚持从教育入手,在思想上警钟长鸣,筑起反腐蚀的长城,使广大党员提高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和免疫力,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和优良的传统作风,才能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坚强的战斗力,才能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纪检工作的实践说明,哪里认真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党风党纪教育,哪里的党风状况就会有显着不同;
有的地方虽然也办了不少案,但由于没有自觉地有目的地通过办案开展党纪教育,“惩一”不能“儆百”。凡是切实抓党纪教育的地方和单位,在同样的改革开放环境下,正气上升,邪气下降,党员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就会减少。
三、搞好党纪教育对完成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的改革开放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改革开放,它需要高度的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近几年来,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不清,产生了不少错误观点和提法。如:抓党风“妨碍”改革,特别是有人提出: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党员不能要求太高,党的纪律也应该是“初级”的等等,给我们党的建设和改革开放工作造成许多不良影响。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究其根本,是一些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纪律观念淡薄。因此加强党纪教育对保证完成新时期的中心任务,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三节 党纪教育的方针
一、党纪教育的方针
党的纪律教育的方针是:“预防与疏导相结合,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提高党的战斗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党纪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
㈠从实际出发。
从实际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这是坚持党的纪律教育方针的重要前提。要避免形式主义,使教育有较强的针对性、感染力和说服力,既生气勃勃,又富有成效,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㈡围绕“中心”。
在选择教育主要内容时,应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中心工作,这是坚持党纪教育方针的根本目的。党的纪律教育必须紧密围绕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个中心。
㈢“因人施教”。
“因人施教”是党纪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根据党员不同情况,如年龄、阅历、工作、思想基础、文化水平,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地位等,有所区别,有所侧重,有的放矢地进行党纪教育,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四节 党纪教育的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思想工作的根本原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党纪教育的主要原则。
二、说服教育与严格执纪相结合的原则
说服教育与严格执纪执法相结合,是指党纪教育要以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为主,同时还要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纪的人执行纪律,把两者结合起来,这是党纪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党纪教育与理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是我们制订党纪教育方针的重要依据,党纪教育与理想教育相结合,是党纪教育的又一重要原则。
四、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的原则
言教,就是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教育。身教是相对而言的,教育者不仅要把道理说通,而且身体力行、言行一致。
五、灌输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灌输是通过教育方式,把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注入、灌送到党组织和党员的头脑中去,引导受教育者增进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党风不正、党性不纯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还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消除思想障碍,总结教训,认错和改错。这就是我们党在正确总结历史经验后提出的疏导方针。
党纪教育除了必须遵循上述主要原则外,还应遵循注重针对性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等。随着党纪教育发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我们对党纪教育规律认识不断加深,党纪教育的原则也将会更加发展和完善。
第五节 党纪教育的内容
一、党纪基本理论教育
党纪教育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包括:党纪的科学概念、党纪的形成、功能和作用;
党纪的主要内容;
执政党的党纪建设的特殊意义;
党纪的维护与监督;
党风与党纪在理论上的关系等。
二、党纪的基础知识教育
弄清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等。
三、党纪规范教育
《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 《准则》是《党章》的重要补充,以《党章》、《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党规党法是党纪教育的基本内容。
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中,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了解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
了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准则的要求;
懂得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懂得谁要是反对和破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谁就是破坏了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违犯了党的纪律,从而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五、国家法令教育
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和法律,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制定出来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是为实现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法令和党纪政纪的基本内容;
懂得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懂得无论何人只要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就是违反党的纪律,都要受到党纪应有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反腐败教育
在这一教育中,要使广大党员了解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内容和实质;
了解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含义、表现和危害;
了解新时期党内腐败现象的表现和危害。
七、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我们党长期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主要是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还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
八、道德教育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教育党员做到;
在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光明磊落,忠诚积极,钻研业务,使自己和同行业职工的工作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使广大党员认识到,那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损人利已,损公肥私,假公济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以业谋私,欺诈勒索等思想和行为,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不容的,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
道德教育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因为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都决定了党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政治要求,同样也是一个道德要求。是否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大事,也是每个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水平,道德素质水平的一个根本标志。
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
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不但农村要搞,其他各行各业、各部门单位都必须搞好,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加自觉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六节 党纪电化教育的作用
电化教育,是指运用现代化教育媒体,并与传统的教育媒体恰当结合,传递教育信息,以实现最优化的教育活动。通俗地说,电化教育,是利用电教工具,传播理论和知识,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的活动。
党纪电化作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党纪电化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用电化手段教育党员,有利于党员用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武装头脑,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保证党的纲领和任务的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纪电化教育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党纪电化教育是适应加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好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形象生动、真实可信、喜闻乐见”的优势,从发展趋势看,电化教育为党纪教育增强了生机和活力,并逐步成为党纪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纪电化教育的作用比较广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㈠能够比较迅速及时准确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纪教育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㈡适应人们的心理特点,增强党纪教育的吸引力,党纪电化教育教材声像并茂,党员接受教育时视听并用,比传统教育效果好得多。
㈢纪实性电教片能传播双重信息,使党纪电化教育具有独特的可信性。
㈣突破传统的时空限制,扩大党纪教育的覆盖面。
㈤党纪电教教材能批量制作和重复使用,可弥补基层党员教育师资的不足。
㈥引导舆论,教育群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除此之外,它还兼有一些服务功能,可积累和保存党风廉政建设的历史资料,可传播反腐倡廉的工作经验等。
第七节 党纪教育需注意的若干环节
开展党纪教育,应紧密结合当前形势,紧贴实际,持之以恒。许多单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认真思考,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党纪教育的深入开展。
一、建立领导机制,使党纪教育形成合力,避免出现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忙于应付,教育效果不佳的现象。
1.思想上形成共识。一是认识要统一,各有关部门对党纪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意义认识要到位。二是精力要集中,克服应付了事的态度,要象抓经济工作一样来抓。三是部门要配合,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积极性,增强主动性,努力搞好党性教育。
2.组织上形成制度,党委要把每年的党纪教育活动列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对党纪教育活动计划的制定、宣传、发动、总结表彰及重要活动都要亲自上阵,并解决教育经费等具体困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3.指导上突出重点。党纪教育要突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要求的学习教育,要根据新形势下党纪教育的新情况,新特点,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二、建立工作机制,把党纪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党纪教育能否做到常抓不懈,常抓常新,需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全年党纪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便于检查落实。
二是根据情况需要编写好教材。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此,我们必须注意及时了解教育活动进展,有针对性地编好教材。
三是不断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使各级基层党组织在党纪教育活动上不松懈。
四是搞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作用,包括编发情况简报、新闻报道,征文活动,张贴标语,横幅,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作为党纪教育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激励机制,使党纪教育更具活力
在党纪教育中,可适当运用竞争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纪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
1.以精神鼓励为主,定期不定期地表彰党纪教育活动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大会上予以表彰,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各级党组织搞好党纪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也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的集体荣誉感。
2.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教育活动的开展
各级党委要注意及时发现典型,用典型引路,引导党纪教育的开展,坚持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运行,避免上级重视,下级部署,流于低水平的重复教育。
3.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教育活动。
许多地区先后开展的“学理论、学党章、学党纪”电视大奖赛,《行政监察法》和党风廉政法规知识竞赛,党风廉政建设演讲比赛等活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参赛热情都很高,收效明显。
四、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努力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
一是要把握教育时机,根据不同时期,提出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措施,进行预防教育。对于上级纪委所颁布的党纪政纪条规,针对可能出现的如节日病,季节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橱窗,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招生、招干、调动、计划生育、建私房、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等事项,应制约在前,事先发规定打招呼,实行“公示制”,防止权钱交易、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二是掌握重点,早出“告示”,对科以上领导干部要多提醒,对掌管人财物审批大权的部门要多告诫,对受过处分的人员多激励,防止“破罐子破摔”的现象发生。
三是针对客观环境外界条件的变化,早提要求,要针对市场经济新情况,抓好根本性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艰苦奋斗的教育;
对已解决的问题,加强监督,防止反弹,对初步形成的制度继续完善提高;
要针对改革措施出台,抓好遵纪守法教育;
在机构改革中,防止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发生违纪问题;
在房改等问题上,及早提出纪律要求,明确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针对干部调整变化,抓自律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慎用权力,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及时办好公款、公物移交手续。
五、密切联系实际,把握结合面,找准切入点,有的放矢开展党纪教育
一是要结合深化改革实际,确定主题,结合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明确要求,结合反腐败工作任务,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二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准备,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形式多样。如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
运用电教手段,丰富学习内容;
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学习交流会;
举办演讲会,扩大教育面;
进行知识测验,检查学习效果,保证落实。
三是要丰富载体,增强活力。在开展党纪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弘扬正面典型,增强影响力;
要及时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儆戒力;
要普遍运用电教手段,增强幅射力;
同时还要坚持寓教于乐,增强感染力,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第七章 纪检监察调研工作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功和职业素质。所谓纪检监察调研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现象等客观情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及各种技术手段,收集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予以全面、准确的概括、阐释,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案和建议的实践活动。
第一节 纪检监察调研的原则
搞好纪检监察调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理论指导的根本原则
纪检监察调研活动必须在正确思想指导下进行,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调研工作。就是要严格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实,而不能附加任何主观臆断的成份;
就是要用动态和发展的观点、实践的观点、创造的观点来认识事物,而不是用片面的、静止不变的观点来认识事物;
就是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解释社会问题,而不是用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观点歪曲事实,认识社会,解释历史等。
第二,坚持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重要原则
如实反映情况,是搞好调查研究的关健所在。在调研活动中,要始终尊重事实,尊重实践,尊重客观,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用老老实实的态度,进行实实在在在的调查,取得真真切切的情况。调查研究不仅要取得真实准确的材料,而且要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胆识和勇气,要敢讲真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怕暴露矛盾和问题,不怕得罪人,尤其不怕得罪顶头上司,不怕打击报复。在调查研究中,反对先入为主,不能先下结论再去调查,把调查研究当成例行公事。不要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的调查研究,不要以偏概全,以点当面,以局部代表整体,以个别现象代替普遍现象。也不要轻易决定取舍,简单地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
第三,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原则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他们既是我们直接服务的对象,又是调查的主要对象。调查研究是一种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其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我们必须把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做为调查研究的根本途径。要深入到群众当中去,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在想什么,盼什么,欢迎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满意,哪些不满意,以及反映最强烈、意见最大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是什么。要转变作风,不能总坐在机关里,浮在上面,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发通知、看总结,或者凭道听途说就坐下来发议论、写材料、交报告。
第四,坚持科学态度,讲求科学方法,善于解剖麻雀的技术原则
在调研过程中,必须掌握好科学的调查方法,善于解剖麻雀,找几个点深入下去,深入了解和剖析。但应注意典型的选择一定要具有代表性,不能把典型单位和先进单位混为一谈,要有好的、先进的,也要有差的、落后的。
第五,坚持调查研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的成效原则
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搞好纪检监察调研的根本目的,调查研究如果不解决问题,调查了半天但没有下文,或者是把材料一摆,就万事大吉,没有办法,没有措施,没有行动,这样的调查毫无意义。不解决问题,为调查而调查,是形式主义的表现。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妨碍各地方、各部门前进的老问题、大问题、难问题、新问题,抓住主要问题、主要矛盾,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第二节 纪检监察调研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调研可分为调查和研究两个部分。调查是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去收集材料,其任务是搞清“是什么”,其根本目的是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收集广泛的信息,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研究是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分析,其功能是优化信息,其任务则是探索“为什么”和“怎么办”,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来的情况,找出事物内部的联系,探索其规律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问题。调查与研究两者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进行适当的区分,其目的在于强调:调查者不付要重视资料的收集,同时也要注重对资料的分析方法的学习和掌握。
一、 调查的基本方法
㈠按调查对象的范围来划分,纪检监察调查常采用的有五种方法。
第一,普遍调查。这种方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最基本问题进行了解与综合分析,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多、范围广,能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状况。普遍调查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的经常持续调查统计工作;
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一次性地全面调查。在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决策和制定有关法规、规章时,一般采取这种方式,以掌握充分、全面的信息与真实、准确的事实证据,保证决策的正确和政策的科学及法规的合理,便于操作,利于贯彻执行。但是由于普遍调查工作量较大,所需要时间较长,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般多用于调查带有普遍性、代表性、广范性的问题。
第二, 专项调查法。或称个案调查,又叫特别调查, 是相对于普遍调查法而言的一种方法,它是指某一个方面的问题或某一案件或某一特定对象进行专门的调查,目的在于了解所调查的问题或事项的具体、真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专项调查研究方法具有对象明确、内容专一、涉及面小、针对性强等特点,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采用的调查方式之一。
第三, 典型调查法。它是指在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单位、个人或典型事件、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活动。通过典型调查,发现和总结带有规律性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用以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但是,典型调查的结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事物发展变化情况作总体的估价,应该注意避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克服片面性、主观性和随意性。纪检监察调研中的典型调查,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为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而进行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人与事调查;
二是为寻找违法违纪原因和处理办法而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典型调查的目的明确,调查范围小,容易集中时间和精力,便于对所调查研究的课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易于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四, 抽样调查法。
它是指从全部被调查对象中遴选出一部分单位或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达到全面了解情况的目的。此法具有反映情况及时,方式机动灵活等特点,常用来检验普遍调查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抽样调查时还可以根据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选择随机抽样,等距抽样,整体抽样,多板抽样等多种方式。
第五, 重点调查法。
它是在全部调查单位或者部门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这些重点单位和部门一般能够反映事物总体的基本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调查的结果能够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总体格局和总体情况;
二是调查的某个项目或指标在重点单位或部门能够得到全面的反映。因此,采取重点调查法,最关键的是选准选对选好调查研究的“重点”,否则的话,就反映不了重点,也突出不了重点。
㈡按调查手段来划分,纪检监察调查常采用的手段有七种。
第一, 现场观察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天天在观察, 事事都需要观察,通过实际观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观察是调查研究中获得直观认识,搜集初级情报和第一手材料的基本方法。观察的种类很多,比如对一般性的调查是实地观察;
观察时不暴露身份,不事前打招呼,称为“隐性观察”或“暗访”,相反可认为是“公开观察”或称“明察”;
在一定时期内围绕某一个目的或某个问题对同一对象进行“连续观察”或者“间隔观察”及“自然观察”和“实际观察”,等等。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观察习惯,平时注意对人与事物的细心观察,增强观察的敏感性,培养自己的观察能力。
第二, 座谈会法。毛泽东曾把这种方法叫做开调查会。
他说:“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又最忠实可靠的方法,我用这个方法得了很大益处,这是比什么大学还要高明的学校。”开座谈会进行调查,是一种最常用的普遍调查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调查人与被调查人面对面直截了当地发问,回答,互相对答,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座谈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要因事而宜,因人而是。开好座谈会的要求一是选择熟悉和了解情况的有代表性的人参加座谈会;
二是制定座谈议题,让大家始终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讨论;
三是做好组织工作,座谈会主持者应平易近人,以取得与会者的信任和合作,要善于启发引导,由浅入深,抓住中心,抓住重点,抓住主线,同时,要掌握记录技巧和技术,做好笔记,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凭主观愿望和个人好恶任意取舍、增减。
第三, 个别谈话法。亦称个别访问法。
这是通过调查者和被调查者面对面的个别交谈而获得信息或证据的一种方法。有些总是不宜在座谈会上公开讨论、证实,在座谈会上也不易取得真实材料,而个别谈话,能减少谈话人的心理压力和思想顾虑,被调查人敢讲话,讲真话,讲心理话。个别谈话有正式谈话与非正式谈话之分。正式谈话是一种有目的、有准备、郑重其事的谈话,要作笔录,笔录还要让谈话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非正式谈话是一种有明确目的而在形式上比较灵活的无拘无束的谈话,可作记录,也可不作记录。在个别谈话中,一定要注意谈话的气氛,既不要过于严肃,致使谈话陷入僵局,也不要过于随便,使调查研究活动流于形式,被谈话人不重视。
第四, 蹲点调查法。
这是指纪检监察人员直接参加到调查对象的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固守一个有代表性的基点,为了解调查对象的工作内容和活动规律,取得某一方面的经验,某项工作的总结或某个案件的勘察等,进行一个时期的相对稳定的持续调查。蹲点调查可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打成一片,可做知心朋友,可以获得直接资料,摸清实际情况,了解群众心理,还可以发现原来所未曾预料到的线索、情报,以及对某些不甚了解的问题、现象,进而追本究源,察明原委和症结,引出正确的结论,据以实施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借以指导全面工作。
第五, 跟踪调查法。它是指对调查对象的运动状况, 发展演变过程进行的连续调查活动。这种调查方法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调查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要坚持始终,跟踪被调查对象,不要半途而废,要有持之以恒,一查到底的精神,否则,达不到调查的最终目的。
第六, 函件调查法。
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以信函形式向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索取材料、证据、征询意见和反映的一种常用方式方法。其方式有,向有关组织或个人索取资料、信息和证据;
向下级机关索要汇报、统计和报告;
请求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经验和各方面情况交流。进行函件调查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做好保密工作,函件的寄出,中间的询问,收回与保存等都要遵守保密制度;
二是调查的内容、项目要清楚,索取的意见、要求应明确,便于被调查者回答填写;
三是函件调查最好制成表格,规范、整齐、简洁,便于回收后的统计和归档。
第七,民意测验和资料分析法。民意测验是利用回答式收集情况反映,调查党风廉政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一般采取问答式或选择式。这是一种了解面广、对象广、内容广的方法。还有一种方法,即通过用文字、数字、图像、声像等一切文字和非文字记载的资料,如报刊、杂志、书籍、档案、年鉴、统计报表、图片、录音录像等,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为此,要十分重视文献资料的搜集、利用,同时,要有分析、鉴别,决定其取舍或运用。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研究,即对调查所得的丰富材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归纳、分析、比较、概括、推断,以探求调研对象的规律、本质及其取得成果的经验、存在问题的原因等,并提出对策或作出结论。
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有:综合分析、系统分析、文件分析、对比分析等。
(一)综合分析
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将调查得来的材料进行提炼和概括的一种研究分析方法。
(二)系统分析
是从各种调查材料的相互关系和全部材料的整体分析中把握事物规律性的一种研究分析方法。
(三)文件分析
是对调查中收集到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机关单位的文件、简报、报刊、书籍、有关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以及档案资料等,作系统的、量化的、客观的统计分析,从而判断其与研究对象的客观联系,引证其对调研对象的影响,从而揭示调研对象的真实情况与发展规律。
(四)对比分析
是将调查获得的同类性质的资料、方案其及数据进行定性的定量的对应比较分析,产生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的一种研究分析方法。
第三节 纪检监察调研的程序
纪检监察调研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和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程序和基本步骤。一般来说,一项纪检监察调研活动的具体过程,大体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以及成果的使用和实践检验五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中,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步骤。具体地说,包括如下程序和步骤:
一、 确定调研课题
首先,要考虑课题的需要性。即所选定的课题必须对纪检监察某项工作具有指导或促进作用。一个课题的选择和确定,最理想的是既是长期的需要,又是当前的需要;
既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又能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
既能服从于决策机关的中心工作,又能服务于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环节。但在无法兼顾时,就要选择最主要的、最紧迫的和最有价值的调查研究课题。
其次,要考虑课题的可能性。即所选择和确定的纪检监察调查研究课题要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要根据主客观条件来选定调研课题。主观条件是指进行该课题调查研究的主体,包括领导者、组织者和调查者的状况、素质、能力及对调查研究活动的地区情况、调查对象、研究内容的熟悉程度等。而客观条件则主要指的是能否得到被调查者对象的合作和社会的支援,以及调查研究机关完成选定的调研课题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考虑调研课题的可能性,要考虑对该课题的“双重”影响和正负效应,既要考虑到优势,又要考虑到劣势;
既要考虑容易解决的因素,又要考虑难以攻克的阻力。
再次,要考虑调研课题的合理性,即所选定的课题是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或是根据上级领导机关部署要求的,以及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的。调查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确定要立足于本部门的实际,同时服从于上级的要求和服务于下级的需要。就是说,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决不能脱离本部门的特点而漫无边际,毫不沾边的“调查”与“研究”,否则即使选定的调研课题很合理,也难以承担,更难以完成。
第四,要考虑课题的时效性。即不仅要根据社会与形势的发展变化的需要,而且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来选择调查研究课题。同时要规定或提出调研结果的时间,讲求时效,讲求功效,讲求效率和效益,要注意选定的课题决不能追求“高大全”。因为贪大求全而使课题久议不决,久拖难办,结果“时过境迁”,失去调查研究的意义,即使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解决了课题,但也失去了利用之价值。
第五,选择课题还应注意确定课题的范围和课题的内容要适当。一般情况下,课题宜小不宜大,宜专不宜广,宜精不宜杂,题目小一点便于深入,容易钻研,有利调查,易于出成果见成效,也有利于增强调研者的信心和兴趣。相反,题目大了容易出现面面俱到,材料空泛的毛病。而且题目小了不一定成果就小,实际上小题目同样可以出大成果。但这并不等于不作大的题目,就需要在最大的满足前提下,可从内容、空间、时间、范围作一定的限定。
二、 制定调研计划
纪检监察调研是一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认识活动。因此,全部活动过程都应有周密的计划和具体安排。调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调研的指导思想。这是制定调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调查研究活动的录魂,又是指示整个调查研究活动的依据。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调研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明确的目的和明确的目标,这是调查研究工作的动力,也是调查研究计划制订的重要前提。
第二, 明确调查研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拟定调查提纲, 这对调研人员的行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好的调研提纲,对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能起到统一行动、统一目的的作用,可以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调查研究的任务明确具体,实际调查中也便于操作实施。如果调查的内容很多,就要按照一定的逻辑系统排列起来,而不是杂乱无章的。也可以把所有调查的项目制成表格,即调查表,以便于调查活动结束的统计工作。
第三, 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所需要的时间应采取的步骤, 确定调查的方式方法,提出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等。一般情况下,调查时间是根据调查目的、要求和完成的任务的主客观条件来确定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就是调查的时间性要求很强,错过时机,就会降低调查的价值或失去调研的意义。在确定调查时间之后,就要考虑怎样更有效地利用时间,同时还要根据调查活动进程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 选择、确定调查对象。
根据调查对象研究课题的要求,慎重选择调查的地区、单位、部门及其人员,确定调查研究的范围、规模。要选定有代表性的、有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及比较集中或方便调查活动的。切勿舍近求远,弃内涉外,嫌土迷洋。
第五, 选配调研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 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培训。要成立调查组,确定组织形式,指定负责人,明确分工及工作制度,同时还应组织调查人员学习与调查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提高其思想、政策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保证调查研究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调研的具体实施
在这个阶段大体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收集有关情况。调查人员要围绕调查中的主要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比如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现场观察,实地走访及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等等,广泛收集有关材料、信息和各种情况。第二步,加工、整理素材。调查中收集的材料、信息往往是琐碎的、零星的、分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筛选、加工和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形成全面的、真实的、准确的第一手材料。第三步,分析、研究素材。对调查获得的素材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着手两方面的工作,即一是对素材、证据进行审查核实,鉴别其真伪及准确程度。对调查中掌握的肯定性材料,否定性材料,以及一些似是而非的材料,只有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对材料或证据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得出真实可靠的资料和证据。二是对材料和证据进行概率研究。在调查过程中,运用概率统计方法,对已获得的大量材料进行统计及定性与定量分析,以揭示调查对象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及其变化规律,从而证实资料数据的精确性,内容的准确性,材料的实用性。总之,通过对收集的材料、信息,经过加工厂整理、分析研究,可以从具体到抽象,从现象到本质,从而使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假象蒙蔽或者把个别现象看成普遍现象,偶然性当成必然性,局部反映视为全局状况等。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就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工作者将工作调查或者案件调查的资料、证据、情况等加以系统的整理、分析和研究后,采取书面形式向机关和领导汇报调查成果的一种方式。它是对整个调研实际情况真实、全面的反映,是对调查材料的深入分析研究的总结,也是行政监察调查研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纪检监察调查报告的种类,一般分为普遍调查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综合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等。具体地还可以分为各种类型的调查报告。比如,综合性调查报告与专题报告;
研究性调查报告与情况汇报;
叙述性调查报告与分析报告,等等。但无论哪种调查报告,它们都具有共同特点,即一是以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为根本目的;
二是以真实、可靠的大量的事实和准确、具体的数据作为基础和依据;
三是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政策作出明确的结论。由于调查内容和形式呈多样化,不仅调查报告的类型多种多样,而且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又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普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一些经常性的工作,比较及时、灵活和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调查活动。它具有简便、常用等特点。综合调查报告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事物的情况,具有微观到宏观、由定量到定性的分析过程,以及综合性、概括性、归纳性等特点。专题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专门的或相对独立的事物进行调查研究后的报告。这类报告具有主题鲜明、材料集中,有明显的倾向性和较强的针对性等特点。而案件调查报告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或事进行调查核实的报告,它具有体例规范、程序严格、结论明确、证据确凿的特点。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的内容结构大体上与一般的调查报告的写作相同,可分为前言、正文、结尾三个部分。具体撰写的程序结构与内容一般是:导言、调研概况、资料统计分析、资料理论分析、总结或提建议、下结论。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一般经过确立主题,取舍材料,拟定提纲,撰写报告,修改报告等过程。写好调查报告应该注意掌握八要素,即一是结构要合理;
二是语言要通顺;
三是资料要会用;
四是主题要明确;
五是证据要充分;
六是内容要简练;
七是观点要鲜明;
八是结论要正确。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则是丰富、真实、全面、系统、准确的调查资料,调查者应善于在正确的思想观点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纷繁复杂的材料进行认真的整理、分析,以能从资料反映的具体事实中把握所研究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结构特征及内部与外部联系,从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一般来说供报告写作时运用的调查资料主要有四种,一是背景资料;
二是事例资料;
三是数字资料;
四是文献资料。对这些材料的使用,必须依据研究目的、报告目的准确选材,取舍用弃、详略繁简要根据实际需要,切忌简单罗列一大堆缺乏有机联系的资料,要紧紧围绕调查报告的主题精心选择资料,周到地进行结构安排,科学地描述资料,实事求是地运用资料,在写调查报告时一般要事先考虑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写这份报告的目的是什么?二是写给谁看?三是该项研究与别人有无重复之处?四是写的报告会产生什么效果,等等。
第八章 纪检监察公文写作
纪检监察公文,是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所直接运用的、具有一定特殊要求的文字工具。具有政治性强、业务性强、逻辑性强、精确性强的特点。
第一节 纪检监察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纪检监察公文的特点,纪检监察公文的写作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纪检监察公文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纪检监察公文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文件,有的具有法律、政策效力,因此,必须行文准确、内容翔实、语言精炼,不能随意发挥,更不能敷衍,要真实、准确。
二、纪检监察公文的选材要恰当
形成和写好纪检监察公文,不仅要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恰当地选择公文形式,而且要根据各类公文的特点恰当地选择材料。
选择材料,除了掌握好内容要真实、准确外,还必须注意其现实性和代表性。
现实性: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现实性很强的工作,它要立足于长久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代表性:任何文章写的内容都应有代表性,才有意义。纪检监察公文的代表性不仅有典型的现实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特性。
三、纪检监察公文的结构
㈠结构要求。
公文的作者必须根据需要表达的中心内容,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把一系统材料分别主次轻重,进行恰当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使公文内容完整地成为一体,以充分、准确地将内容反映出来,这就是安排结构。
1、条理清楚。公文要表达和说明什么,是赞成还是反对;
哪些问题已澄清,其经过怎样,后果、危害及影响如何;
什么问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正在解决,什么问题还有待于解决,等等,不但内容要充实、简洁,而且要表达清楚。
2、结构严谨。要紧紧围绕中心所表述问题,理清逻辑线索,根据层次,搞清内在联系。
3、格式完整。每一件公文都应有完整的格式。包括题目、编号、主报单位、抄送单位、分发单位、署名日期、密级、印发份数等,都应按要求准确标明。
㈡结构安排。
1、结构安排,预先设计。结构是表达公文内容的基本框架, 在写作之前应先设计好公文的结构。构思公文的结构,关键是要有全局观念,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围绕中心选择材料、安排层次,形成写作提纲,其中包括文章的层次、论点、论据、段落、写法。对公文怎样开头,段落怎样过渡、照应,怎样收尾,全文共要说明几个问题等都应有一个通盘设想,然后一步一步有次序地进行写作。
2、开门见山,首尾照应。纪检监察公文应开门见山直接摆明要说明的情况和要议论的问题,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使阅者脑子里先得到一个总体概念,引起注意。公文的结尾要与开头相照应,有头、有尾、有躯干,不能有头无尾,也不能虎头蛇尾。
3、前后呼应,上下衔接。纪检监察公文所叙述的事情脉络要清晰,前因后果,交代明白。前面提的,后面要有印证;
后面讲的,前面要有铺叙。公文论述问题,由总到分,由分到总,由一层意思转换为另一层意思,或由叙述转为议论,由议论转为叙述,一般都应有过渡,安排自然,衔接巧妙,以求公文脉络畅通,溶为一体。即使是很短的公文也应注意。
4、量体裁衣,详略得当。纪检监察公文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安排,不能平均使用笔墨,应视问题的大小,该多则多,该少则少,精细适当,详略得当。
㈢结构形式。
纪检监察公文的结构形式比较多,一般采用以下三种:
1、横式结构。
横式结构是把公文所要反映内容的基本情况或是几个突出问题并列排放,分头叙述,有利于突出主要情况和主要问题,便于把问题和情况阐述清楚。横式结构所并列的内容,可按问题的性质,也可按空间位置或其他特征来排列,主要问题可以采用大、小标题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别的办法标示,运用这种横式结构的纪检监察公文,一般先以几句精炼的词句开头,再用几句简要的话结尾,中间是正文。这种结构形式,一般用于撰写决定、通报、指示、通知等类公文。
2、纵式结构。纵式结构是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脉络、先后次序或演进层次叙述问题或事件的结构形式。这种结构形式多用于调查报告、案件调查、典型案件剖析等公文。
3、纵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是兼有以上两种结构特点的一种写法。一般是用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的公文。含有各种问题性质不同的案件的调查报告,可用横式结构阐述不同性质的问题,而纵式结构则用于叙述同类性质问题的每一个事件。这种形式结构优点是眉目清楚、重点突出。
四、纪检监察公文的语言
在纪检监察公文中语言使用得准确与否,不是一般的知识水平问题,而是关系到能否准确地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准确地反映情况,能否正确地执行党规党法和党纪的大问题。因此正确、恰当地使用语言,是写好纪检监察公文的一条基本的也是重要的要求。
㈠准确。纪检监察公文要准确地伎用语言文字。
1、要明确所用词汇的确切含意,区别同义词之间的细微差别,对词的表达程度、使用范围等要正确掌握。
2、要注意掌握用词的程度分寸,尤其是对一些副词、判断词要正确使用。
3、要注意词的感情色彩,分清词的褒、贬及中性的性质。
㈡简洁。纪检监察公文的内容要简洁,语言也要简洁,不拖泥带水。
㈢朴实。要用准确、朴实无华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去表达丰富的内容。
㈣规范。语言要规范化,要用标准的现代汉语,不生造词汇,不乱用简称,也不能用不规范的繁体字或简化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使用口语或方言。
五、纪检监察公文的表达方式
常用的基本表达方法有三种:
㈠记叙。纪检监察公文中对某一情况及问题的调查报告,对某一案件的调查报告,在通报或决定中对某一事件的叙述等,都要采用这一手法。记叙必须注意这样两点:
1、真实、准确。
2、不记流水帐。
㈡议论。纪检监察公文的议论,是指对某一事情、某一问题的客观判断、评价和准确的分析说理。这是纪检监察公文中所普遍采用的表达方式。议论必须掌握好这样三点:
1、论点准确。把握住问题的核心,用正确的观点有的放矢地论述,是论点准确的两个重要方面。
2、论述充分。就是要用充分的事实和道理来说明论点,做到有理有据。
3、逻辑严密。首先要构思严谨,其次还要行文严密。有了精细准确的构思,再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后才能取得正确的结论。如果立论正确、但论述的方式不正确,那么结论也不会正确;
如果立论和论述方式都正确,但逻辑不严密,漏洞百出,那么得出的结论也会受影响。因此逻辑严密,判断正确才可能有保证。
㈢夹叙夹议。夹叙夹议,是在记叙中议论,在议论中记叙。既可以从事实的真实客观记叙中来阐明观点和作出结论,也可以在阐明观点、得出结论之后再用事实来加以论证。
在运用夹叙夹议方法写作纪检监察公文时,一定要注意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两者不能互相矛盾。
六、纪检监察公文专用名称
纪检监察公文要反映各类问题、各种情况,需要使用许多专用名称。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㈠对于某些领导人的称呼要准确。
㈡译名要统一。
㈢全称与简称。某些名称在公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用全称。如果名称太长或太繁锁,可以注明后使用简称,简称要按习惯用法写。
㈣注意不要使用一些方言及个别难懂的术语。
七、纪检监察公文数字用法
㈠使用统一。数字有基数、序数、分数、倍数、概数等几种。不同的数字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范围,不能随便使用。
1、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表示的范围。
⑴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等各种计量的数字,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表示,但其中如果在数字很少,全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写成为“三千”、“二百”;
表示若干万、若干亿的整数,可以用“万”、“亿”为单位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100,000”可以改为“10万”,“12,500,000,000”可以改为“125亿”,但“45,600万”不能写为“4亿5,600万”。
⑵表示日期。如“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应改为“1999年8月28日”。
⑶表示编号。如“通纪字第十二号”,应改为“通纪字第12号”。
⑷表示百分数。如“百分之三十”,应改为“30%”。
2、必须用汉字数字表示的范围。
⑴名称中的数词,除了人名、地名、书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中的数词不能改动以外,普通名词中的数词也不要改。
⑵词汇和成语中的数词。
⑶分数。如“四分之三”;
不要改成“4分之3”
⑷概数。如“三四个”,不能改用“34个”。
3、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项、目的时候,按照原法规中所用的数字,原来用汉字的,就用汉字;
原来用阿拉伯数码的,就用阿拉伯数码。
4、个位数字,往往语言化成分很大,和多位数字在一篇文章或一段文章中一起出现,为了一致和容易比较,应改用阿拉伯数码。
㈡含义明确。表示增加意思时,包括原数在内的,应在“提高”、“增加”、“上升”、“增长”、“扩大”等词之后带有“到、至、为”等字;
不包括原数的,应在“提高”、“增加”、“上升”、“增长”、“扩大”等词之后带“了”字。
㈢词语准确。如“不是”、“不满”、“不到”、“小于”、“少于”和“大于”、“多于”、“超过”等,是与数字密切相关的,使用时应和数字的合意相符合。
㈣概括性数字应与各部分数字相符。纪检监察公文中总的数字,应与所概括的各部分数字相符合,总数应是各部分数字之和。
第二节 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指示、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函等,每种公文都有自己的写作要求,现仅以“通报”为例加以闸述。
一、什么是通报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说:“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先进、剖析案件、发布信息而面向广大党员和群众的一种周知性公文。
二、通报的种类
通报由于性质、内容、制作单位、发布层次等区别,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按性质分:
综合性通报,是带有情况综合和分析性质,就某些地区或部门,一些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所进行的综合分析,进而提出某些评价、分析、措施、意见或建议。如:《全国治理公路“三乱”情况的通报》。
专题性通报,是专门针对某一地区或部门、某一问题或倾向提出分析、判断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如:《关于××地区清理超标小汽车情况的通报》。
按公文机关分:
联合通报,是指几个互不隶属的单位.就某一问题共同发出通报。如:《监察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的通报》。
单发通报,是指由一个单位独立制作并发出的通报。
按发布层次分:
直发通报,是指制作通报单位独立制作并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的通报。
转发通报,是指上级单位转发下级单位,或是转发平级其他单位通报的一种通报。
按通报内容分:
信息情况交流通报,是对一个时期工作回顾后作出的.目的在于向有关单位告知重要的情况、动向和信息。
表彰通报,是对先进人物、先进典型的事迹、经验加以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表扬并号召学习与借鉴。
案件通报.是围绕所查处的典型案件剖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的通报、
三、通报的写法
纪检监察机关,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或典型案件发出通报、有的通报还要公开发表,影响很大。
从实际工作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类是选择纪检监察机关所查处的典型案件,深刻剖析其原因、危害和经验教训,以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一类是表彰作风正、勤政廉政、敢于同不正之风做斗争的先进人物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这两类通报以第一类所常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使用的通报形式。
1、标题的写法
通报的标题,是通报内容和主题的高度浓缩,不仅要准确、鲜明、还要有很强的启示力和吸引力,通报的标题能否达到这一要求.对通报写作质量和通报教育、警示作用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写出一个符合要求的通报标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简短扼要。标题不能太长,要用精练的文字,概括出通报的主题.揭示出通报所代表的组织对某一问题的立场和态度。
鲜明生动。标题要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既有鲜明的观点和态度。又有丰富生动的语言;
既要有准确突出的主题,又要有寓意深刻、发人深省的哲理。
2.开头的写法
通报开头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一类以政论性语言开头;
一类以介绍案情的叙述性语言开头;
另一类是转发通报式开头,主要写法是:
①政论性开头
政论性开头,是用简洁明快、坚定有力的政论性语言,指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表明党组织对这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因此在写法上应力求语气连贯、逻辑严密、简洁明快、铿锵有力。要写出气势和威严,以正压邪,理直气壮地表明党组织对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的态度。
例如:《中央纪委关于坚决查处投机诈骗活动的通报》的开头“现将浙江省委关于检查温州市某些部门企业投机诈骗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看问题是何等严重,何等触目惊心。此类明目张胆违法违纪的活动.如果再不彻底检查,严肃查处,还谈什么党性、党风!还有什么党纪国法可言!”
②叙述性开头
叙述性开头是指用叙述性语言概括案情或交待被通报对象的基本情况。这种写法一般要求反映案情自然贴切,概括出问题要点明性质,交待出对违纪问题的查处结果。
例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闫健宏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通报》的开头“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向贵州省委、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原贵州省政协常委,贵州咨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闫健宏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闫健宏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1993年11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将其逮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政府、贵州省政协已分别作州决定,开除闫健宏的党籍和公职,撤销其政协常委职务。现将闫健宏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通报如下:┄┄”。
这样开头的写法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内容:负责案件调查的组织或单位;
被调查对象的职务、名称;
被调查的问题性质;
对被调查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这种概括的写法先给读者一个基本印象,为引出下文,具体介绍错误事实做好了铺垫。
③转发式通报开头
转发式通报开头有比较规范的写法.即写明转发哪一级组织或单位对何问题的通报,说明转发通报的目的和要求。
例如《中共中央纪委对法人走私案件要严厉查处的通报》“现将《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乳山市商业局‘7.19 ’重大走私香烟案的通报》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7.19 ’走私香烟案,是—起受当地极少数干部支持、包庇,公安、边防人员武装掩护的典型的重大法人走私案件,其情节十分恶劣,性质极为严重。在中共山东省委和公安部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该案已经查结,主要案犯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其他涉案人员均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种开头除第—句“引子”说明转发的通报内容外,接下来重点强调对所通报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认定。
还有简单一些的转发式通报的开头,只用—句话交待所转发的通报内容即可。例如:“现将×××省××市纪委《关于×××索贿受贿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望广大党员从中吸取教训。”
除以上三类开头外.还有一种较简单的开头,例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深圳“8.5 ”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的开头“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深圳‘8.5 ’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通报如下:……”。
这类开头的写法,多采用于案情比较简单,而且案件在公开处理之前已在党内或社会上广为流传,而通报的重点是要明确有关责任人所应负的责任,剖析问题带给我们的教训,所以开头的用法可以简单一些。
4、正文的写法
通报的正文是通报内容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既要有案情分析,又要有原因和教训的总结;
既要有具体的叙述,又要有抽象的概括;
既要有严密的逻辑综合,又要富有哲理和文彩。因此,通报的正文,既要体现出作者对案情、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熟悉程度,体现出作者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的掌握程度,又要体现出作者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通报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案情概要和议论分析。值得注意的是.通报正文的案情概要,既不是案件调查报告的照抄照转,事无巨细地罗列犯错误人的具体违法违纪情节和经过,同时也不是处分决定的结论式语言,它应当有粗有细、有详有略,使读者既能看清问题的性质,也能看清问题的主要情节经过、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等。
通报的正文,要在客观叙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的教训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是重点反映党组织对所发生问题的认识、看法与态度,带有很强的指令性。这一部分是通报正文的重点,写作难度比较大,尤其是相同性质案件的通报每年都有许多,而其违纪的原因和所总结的教训大同小异,不用心钻研就很难写出每个通报的特点,就很难有新意,因此,对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求是,抓住要害,深入剖析,突出重点,创出新意。
对违法违纪原因的分析,要注意揭示出问题的本质,从主观与客观的角度分别指出产生问题的根源,这样才真正有助于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由于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案件的种类比较多,案情复杂,因而论述部分所包含的内容范围也较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阐述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及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
②剖析案件带给我们哪些思考,有什么教训值得汲取;
③这个案件给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什么告诫,指出了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
④对所发生的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哪些具体的纠正、制止措施;
⑤对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⑥是否重申以前的有关规定;
⑦对所通报的问题是否要求限时报告查处结果;
⑧对通报所涉及的有关组织是否提出批评或表扬。
以上这八个方面并不要求每个通报的论述部分都必须具备,而是应根据所通报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不论写几方面的内容,都应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提出给人启迪、发人深省的观点和论断,不求多只求精,抓住一点,讲深讲透,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
第九章 纪检监察信息工作
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及其相互联系都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和表现,这些反映和表现就是信息,它是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及其相互联系的最新反映。具体地讲,信息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载体获得的新知识、新情况、新经验等。
第一节 纪检监察信息概述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概念
纪检监察信息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某种载体的传递而获得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情况(情报)等。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特点
1.政治性。主要包括鲜明的政治立场、准确的政治观点和正确的政治方向。
2.政策性。突出表现在宣传党的政策,并为深入落实党的政策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以利于政策的修订和完善。
3.全局性。它涉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必须从党的工作全局、全方位反馈,为党委、纪委中心工作服务。
4.典型性。抓典型是各级党委、纪委一贯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正面典型和经验可以指导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反面典型和问题可以帮助党委、纪委及时采取措施修正决策失误和偏差。
5.超前性。它收集、加工、传递应在决策实施以前,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6.保密性。必须坚持保密原则,坚决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7.负面性。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涉及案件、群众上访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带有负面色彩的问题,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
8.篇幅短小。少则几十字,长的不过数百字。
9.主题精练。主题精练,深刻而有高度。
10.言简意赅。开门见山,语句通俗易懂。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种类
信息分类的方法不尽相同。对于纪检监察信息来讲,多是从内容上来划分的,一般可以分为综合性信息、调研性信息、经验性信息、负面信息、动态性信息,预测性信息等。
四、纪检监察信息的作用
1.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2.对政策落实和工作部署情况的监测作用。
3.对社情民意的反馈作用,成为各级领导掌握下情和大局趋势的“晴雨表”。
4.对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的超前预测作用,成为领导处理问题的“预警器”。
第二节 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材料与结构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
纪检监察信息的主题就是指纪检监察信息的中心思想。信息的主题是信息的灵魂,信息材料的取舍、结构安排、语词使用,都要围绕表达信息主题的需要。一般来讲,信息与机关公文对主题的要求是一致的,一则信息只有一个主题,即主题的单一性。
1、主题的形成
纪检监察信息主题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掌握的大量信息材料中提炼而成,另一种是以上级党委、纪委工作要点和领导要求为依据,确定需要信息的主题,再围绕这一主题收集材料。如上级党委、纪委年度或半年工作安排,信息需求要点等。
2、确定主题的要求
一要新。即观点明确、角度新颖。对于已有的观点,如果紧密结合上级要求,选择一个新的角度来确定主题,信息就会焕发新的生命力,价值就会更高。即便是一些老材料,在原有观点的基础上选择新角度,也能挖掘出好信息。
二要深。就是深刻、典型,有高度。就象实弹射击,光“上靶”不行,还要力求正中“靶心”。也就是说不能浮于工作的表面,要挖掘深层次的内容。
三要准。观点不准确,信息写得再精彩,也不能算是好信息。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材料
信息材料就是信息中列举的事实或数据。信息材料是形成信息主题的基础,是表达主题的支柱。动笔之前,主题观点靠材料形成;
行文之中,主题观点靠材料表现。只有掌握信息材料的收集方法,才能写出好的信息。
1、信息材料的收集方法
⑴综合法。
就是将肤浅、零碎的信息材料进行分析、提炼,然后归纳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用综合法收集整理的信息可以达到由偏到全、由零到整、由粗到精的效果。综合法常常能反映出某一情况和问题的普遍性。采用这种方法编写的信息,便于领导掌握面上的情况和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东西。
⑵追踪法。
即以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或工作落实的各个阶段为线索,追踪收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情况。如上级作出重大决策以后,及时收集反馈传达贯彻的作法、步骤、落实的措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连续反映。
⑶调研法。
这种收集材料的方法有较强的目的性,一是按照上级或领导要求,确定专题开展调查研究,目的在于发现典型、总结典型经验,指导推动工作。二是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目的在于找出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调查研究中获得的材料一般不能直接用于编辑信息,而要对素材进行深入的分析加工,抓住事物的本质。
⑷逆向思维法。
就是当某项活动处在高潮时,或某个问题被大多数人肯定或否定时,如果一名信息工作人员能够冷静下来,让思维不受从众效应的影响,从问题的另一方面进行思考,分析一下有无偏差,或存在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问题,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⑸会议收集法。
每个会议都包含大量的信息,通过参加各种会议及阅读会议文件材料,可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线索。
⑹机遇引发法。
2、信息材料的筛选方法
筛选是对大量的原始信息进行鉴别和选择,剔除那些无用的、重复的、没有价值的信息,增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利用率。
一是定性、定量分析。就是对信息材料中列举的问题和事实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要确定哪些内容是属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范畴的,明确哪些内容是上级机关和领导最为关注的,哪些是当前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其次,要确定哪些材料属于综合性材料、典型性材料、调研性材料,哪些问题属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再次,要确定哪些材料适合上报,哪些材料适合下发等等。分析就是对构成信息材料诸要素的数量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这些要素对事物的影响,把握事物数量的界限。
二是对比分析。就是结合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需求,对信息材料所反映的同一类工作、同一类问题的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覆盖面、时效性等进行分析,确定哪些材料可优先选用、哪些材料具有决策价值。
三是点面结合分析。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举一反三”,分析信息材料是否具有普遍性、增强广度;
是否具有特殊性,增强深度。通过分析,防止就事论事、泛泛而谈,使表达的观点有理有据,无懈可击。
筛选中一要围绕信息的主题选择材料;
二要选择典型的材料;
三要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
四要选择新颖生动的材料。
现实生活中,某些偶然现象,比如一句话、一件事,可以使信息工作人员对一个问题的思考和认识发生突破。机遇引发是偶然的,但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素。信息人员要养成思考问题的习惯,掌握情况越多,机遇也就越多,随时都会发现有用的信息。
收集信息材料应注意的“六忌”:
一忌捕风捉影,道听途说;
二忌主观偏面,以偏概全;
三忌蛇过打棒,雨晴打伞;
四忌零打碎敲,东拼西揍;
五忌随机无向,盲目提供;
六忌雷同重复,缺乏新意。
3、信息材料的加工提炼。
加工提炼是在筛选的基础上对信息材料进行深加工的过程,也是形成完整信息的过程。一是要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加工提炼。二是对信息文字和篇幅进行加工提炼。
三、纪检监察信息的结构
纪检监察信息的结构一般是由导语、主体(背景)、结尾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常采用的是一种“倒金字塔”式的结构,即把重要的事放在第一段,次要的放在第二段,再次要的放在最后。不同类型的纪检监察信息有着不同的基本结构,不是每篇信息都具有这几部分,有的动态性信息或较短的信息,用题目代替导语,也有的信息导语与主体没有明显分开,背景也往往不独立成为一部分。
1、导语
纪检监察信息的导语就是在信息开头的第一自然段或第一句话,即用最简要的语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揭示主题思想,“立片言以居要”,唤起读者的注意。
纪检监察信息导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⑴概括式。把信息中最重要、最鲜明的事实,用概括的方法,简明扼要、开门见山地写在信息的篇首。
⑵结论式。把结论写在开篇,作为导语,提示信息内容的意义和目的。
⑶设问式。在信息的开篇就提出问题,具体事实在后面主体部分叙述。这样可以把信息所要解决的问题更突出、更尖锐的提到读者面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刻的思考。
⑷评论式。在导语中对信息的内容进行重点评论。有的在点名题旨以前,简要地说明原委,交待动机,借端生由,引人入胜;
有的首先判别是非,议定从违,鲜明的提出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批判什么,有的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以褒贬,不是坐而论道,而是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这样的导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⑸议论式。就是在导语中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方法阐明事理,把具体的问题典型化,对信息的内容进行理性议论。这样的导语具有指导性。
⑹对比式。一开头就运用对比、衬托的方法,把信息所要叙述的事实观点,鲜明地突出出来。对比材料是多方面的,包括典型事例对比、概括事实对比、数字对比、语言对比等。总之,信息的导语是多种多样的,不管用何种形式的导语写信息,都要根据不同的信息内容,在整个信息结构中恰如其分,自然、鲜明地为突出主题服务。
2、主体
主体是信息的重要部分,它在导语之后,用充分的事实材料和典型的事例把导语中所概括的内容,提出的问题或结论,加以详尽地展开进行阐述,体现主题。
安排纪检监察信息结构的方法主要有五种:
⑴重点表现法。就是以一个问题或一个事件,沿着一条主线写,突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这种结构可以用少量的文字,突出地体现主题,给人以鲜明、畅达感。
⑵时序表现法。就是按信息内容反映的问题或事件所发生的先后顺序安排层次,可以使读者了解事件发展的全过程,给予读者鲜明的印象。
⑶因果表现法。就是按信息内容材料的内在联系,按因果的关系,来考虑信息主体的层次结构。
⑷并列表现法。以几个不同的问题或几个事件并列地表现一个主题。这种方法可以把一些表现上看来互不相关的事情或问题联系在一起,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反映问题,统一在一个主题思想下,增大信息量,对于综合性的信息尤为适用。
⑸分层表现法。一则信息有若干个材料,每个材料各表达一层意思,每层意思之间有轻有重,而且能排列一定的次序,表达一个中心思想,对这样的信息采用分层表现法安排主体结构,集中体现一个主题,使该信息产生一种递进的逻辑力量。
总之,要从每一篇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表现主题思想的实际出发,合理地安排主体结构,结构形式为内容服务,不能教条地生搬硬套。
3、结尾
纪检监察信息的结尾要根据内容来确定。恰当的结尾可以使信息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进一步体现主题思想。
⑴小结性结尾。对信息反映的内容加以概括、小结,使读者更加明确信息的目的,加深印象。
⑵指向性结尾。指明信息反映的问题,发展的趋向,引起读者的关注。
⑶评论性结尾。对信息反映的问题加以评论,表明立场、观点,帮助读者尽快把握信息的本质,特别是反映问题或预测性信息,在结尾时进行评论,强调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第三节 纪检监察信息的写作
一、动态性信息写作
动态性信息是指反映某项工作、活动或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客观情况的信息。它是最常见的一类信息。
动态性信息与其他信息相比,具有客观真实、讲究时效、广泛多样、初级加工的特征。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来看,纪检监察动态性信息可分为四种类型:会议动态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社会动态信息和思想动态信息。
动态性信息的写作必须尊重事实、善于捕捉、快写快报、简明扼要。
二、负面信息写作
负面信息,也称问题性信息,是指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信息。
负面信息具有滞后性、阶段性、时效性特征。
负面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参考资料。所以,如实地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下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善于把握全局,敢于暴露矛盾,剖析问题实质,报真情说实话,增强报送负面信息的针对性、可用性,这是各级纪检监察信息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
此外,报送负面信息还必须讲究工作方法和信息处理艺术,切实保证负面信息的质量。一要专题专报,观点明确。二要弄清情况,吃透实质。三要适度把握定性定量。定量分析要避免夸张式虚报。定性分析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四要巧选角度,讲究艺术。五要信息反馈务求深入。
三、调研性信息写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可以说,没有调查就没有信息的编写权、反映权。经过深入系统调查研究得来的信息,这就是调研性信息。
调研性信息是在掌握初步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追踪、深化,形成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层次信息。它要求对情况有全面的反映,对问题有透彻的分析与判断,对工作有精确和恰当的对策与建议。其写作上一是要反映的事物和问题要具有典型性;
二是调查的情况要客观;
三是调查的内容要有思想性;
四是提出的对策建议要有实用性。
四、经验性信息写作
经验性信息是指反映人们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做法、经验的信息。正确理解经验性信息的含义应把握三点:一是经验性信息来源于实践,但高于实践。它不是对实践活动的简单素描,而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探索,对事物本质的深刻提示。二是经验性信息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概貌。无论是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全面工作经验,还是反映某一单项工作的经验,都要力求做到相对完整。这是经验性信息区别于其它信息的重要标志之一。三是对实际工作有指导、启迪和借鉴作用。这是经验性信息的核心,也是目的所在。一条经验性信息的质量好坏、价值高低,关键在于它的指导作用。
经验性信息按其用途可分为指导性经验信息、启发性经验信息、创造性经验信息三类。经验性信息不仅要注重总结经验,更要重视启发他人、指导工作,因此写作上有一定难度。要采编好经验性信息,首先要求信息工作者本身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既要吃透上级精神,又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要了解面上情况,善于积累,勤于思考。其次,经验性信息必须如实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因此,必须交待情况、述说做法、反映效果,从事实中引出道理,从个别中阐明规律。在撰写过程中应努力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在深入挖掘上下功夫,搞好深度加工,切忌浅尝辄止;
要选好角度,突出特色。二是要在精细加工提炼上下功夫,要有新颖的主题,精炼的文字。三是要注重典型导向。
五、突发性信息写作
突发性信息也叫紧急信息,是指反映人们事前未有预测、具有较大偶然性的各类突然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如重大自然灾害、重要的社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伤亡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等。突发性信息历来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信息。也是信息工作人员应重点收集、报送的信息。
六、综合性信息写作
综合性信息,是指将获取的各种初级信息按照需求和内在联系,围绕一个主题,进行综合处理,归纳整理形成的全面、准确反映某一特定事物全貌的系统性信息。
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息的质量与上报
一、纪检监察信息的质量
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越来越艰巨,纪检监察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衡量和评价信息质量高低主要有三个标准:
一是进入领导决策的程度;
二是服务层次的针对性;
三是产生效应的广泛性。
提高信息质量应做到“六抓”:
一要抓“深”,就是对信息主题的提炼要深,通过提炼、加工、整理成为具有一定深度的信息,及时为决策提供服务。二要抓“实”,就是说信息反映要实。在编写有关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中,要注意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牢牢抓住问题实质,一箭中的。三要抓“准”,就是说信息的主题要扣准,要真实客观地勾勒出事物的本来面貌。四要抓“广”,就是说信息的视野和信息的作用范围要广。从事信息工作不能仅局限于纪检监察系统,必须不断拓宽视野和渠道,全面获取各方情况,注意加强同其他系统内部的联系、交流和协作,各展所长,优势互补。五要抓“快”,就是说信息的反馈要快。“快”是对信息的基本要求,是信息的价值所在。在实际工作中,从事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同志要注意快采、快写、快传。六要抓“精”,就是说信息文字要精炼。编写每一则信息,从标题到文字表述都要进行认真推敲,反复修改,努力讲求文法、修辞、层次和逻辑,直到达到要求和满意为止。
二、纪检监察信息的上报
上报信息,关键是要注意选好题,即要选择好上报信息的内容;
要区分信息的适用性,关注工作的发展性和时效性,突出工作中心,抓住领导的关注点;
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服从上级需求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正面与负面的关系等。
凡是上报的信息,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阅和把关,只有那些内容重要或领导关注的情况才会被送到领导手中,或用于决策,或用以指导工作。因此,上报信息应特别注意:一是报送上级领导需要的信息;
二是报送本单位需要让上级领导知道的信息。
第十章 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档案是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活动中处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并按归档制度收集、整理、组卷集中保管的各种不同载体的卷宗材料。
第一节 纪检监察档案的归档范围
纪检监察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其中包括本机关的会议、检查、审理、信访、研究、教育、执法、党务、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等方面的材料。其范围可分为案件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科技档案等。
第二节 纪检监察档案的归档原则
㈠材料收集齐全的原则。
㈡保存材料历史联系的原则。
㈢“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
㈣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第三节 案件档案
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一、案件档案的分类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案件档案、审理类案件档案和信访类案件档案(有关信访类案件的档案要求见第一章第五节,本章略)。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二、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的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三、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㈠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的统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㈡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⑴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党纪处分请示和政纪处分请示;
⑵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如: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本人履历证明材料,收缴钱物凭证等;
⑶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⑷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⑴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⑵阅卷笔录;
⑶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⑴谈话记录;
⑵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⑶本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⑷审理部门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审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党纪、纪处分决定,经本人签署意见的处分决定见面稿,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 送达回证、结案报告表。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四、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
㈠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⑴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⑵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⑶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⑴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⑵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⑶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⑷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⑴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⑵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㈡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㈢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上述期限执行。
㈣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1、案件检查(调查)类
⑴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⑵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⑶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⑷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A.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 长期
B.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
⑸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A.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 永久
B.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C.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D.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理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2、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
⑴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永久
⑵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长期
⑶注意事项
①比较简单、材料较少的案件,可不分调查卷、审理卷,组成一卷。排列顺序,调查材料在前,审理材料在后。
②对判刑案件,若在法院判决前已开除党籍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归在审理卷调查报告类。
3、信访档案的保管期限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⑴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⑵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第四节 文书档案
一、组卷
文件材料的组卷,应根据纪委的实际情况、文件特点和材料内容、形式,按照文件的历史联系整理成科学的体系。
二、排列
文件材料组卷后,要对卷内文件进行系统的科学排列。
三、编目
编目是将排列有序的文件材料,编写卷内目录。
第五节 装订要求和封面内容、标题格式
一、装订要求
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
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
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二、封面内容
主要内容有:㈠立卷归档单位;
㈡卷宗标题(作者、内容、文种三要素);
㈢卷内文件起止日期;
㈣卷内文件份数;
㈤卷内页数;
㈥保管期限。
三、标题格式:
(1)调查卷:××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调查(过问、了解)××单位××人××问题的案卷。
(2)审理卷:××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审理(复查)××单位××人××问题的案卷。
(3)信访卷:××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批转××单位××人××问题调查(复查)结果的案卷。
封面用毛笔或书法美工笔书写,颜色为黑色。
第六节 纪检监察档案的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有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移交六项工作。
档案利用: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内部需要调阅档案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印。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违者按《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十一章 纪检监察自身建设
要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能,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必须切实加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以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
第一节 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
一、检查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执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党和政府的政策、决定、命令等方面的问题。
二、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受理有关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第二节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高度的政治觉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三、必须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必须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第五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及对策
黑龙江省黑河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陈 莹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十分艰巨,这无疑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关键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改革现有的组织设置和领导干部配备办法,认真强化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反腐倡廉中心任务,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坚定、勤奋敬业、清廉自守、开拓创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纪检监察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好、威望高、总体评价良好。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阻碍纪检监察事业的发展,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存在问题
(一)机构规格缺少权威性
多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建制一直沿用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中纪发[1988]8号文件),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们往往会产生疑问:纪检监察机关究竟是何级别的单位?与党委各部门有何区别?各个层次该配备什么职级的干部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干部甚至是主要领导都不甚了解。特别是各级党委的组织、宣传等部门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负责人以后,大部分人错误地将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组织、宣传等部门。这就直接导致纪委常委政治待遇的享有、纪委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的级别设置配备等问题处于一种任意和无序的状态,纪检监察机关低规格对待、纪检监察干部低职数、低规格配备的现象屡屡出现,甚至于将各级纪委设置的纪律检查员职务等同于非领导职务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二)队伍管理缺少专业性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执纪执法机关。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有特殊的管理,应参照公检法的模式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既没有权威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更没有过硬的经费保障措施等等。纪检监察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年限长、年龄大,尤其是派驻部门的纪检组长,几乎成了安置性的职位;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或是部队转业,或是照顾关系从社会上调入,或是组织任命调任,而真正科班毕业的大学生和公开考试录用的反而屈指可数,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懂写作等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正是因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上的常规化,导致了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
(三)管理体制缺少实效性
《党章》规定对纪委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享有绝对支配权。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人事、财物经费以及各种事务上对同级党委政府仍然存在很强的依附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仅局限于业务指导这个层面,没有什么质的突破,且渐呈削弱的趋势。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上级机关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致使纪检监察系统合力不足。比如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权,文件规定由纪委机关掌握和行使,可大都是写在纸上,真正落实在行动上的少之又少。甚至于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因为查办案件得罪了同级党委的领导而受到排挤或打击报复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鞭长莫及、爱莫能助或者彼此顾及情面而不愿伤和气,从而让下级纪检监察干部心寒而有案也不敢大胆查办。
(四)干部专职不专用
乡镇纪委虽然选举配备了纪委委员,但除了纪委书记和纪检员外,其他委员实际上有些是挂名的,一般不参加纪检监察工作;
一部分县直部门的纪委没有专职的纪委委员,除一个纪委书记外,别无他人;
州、县两级派驻纪检组,一般也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即使有也大都 兼 管着很多其他工作。乡镇纪委书记虽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却还 分管着党务、综治、宣传等其他工作,全年绝大部分的时 间忙于这些事务,以致 的本职工作反而成了“副业”,无暇顾及,力不从心,往往是“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家的地”,很难保证专职专用;
县级以上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常委,也分管着 一些其他工作,其纪委工作主要由纪委第一副书记主持,而实际情况是以纪委副书记的身份又难以领导和协调好整个机关的对内对外事务;
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也大多分管了其他工作,真正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
(五)干部思想不稳定
在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光栽刺不栽花”,容易得罪人,是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使;
在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不高,政治发展极为缓慢。有的干部在纪检监察部门一呆就是上十年,可连科级政治待遇都难以解决。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相对本单位行政副职总是“此薄彼厚”,在班子内部分工、领导决策方面常常低人一等。相对其他部门就奖金福利而言也是奖金少、福利差、补贴低,差距大;
在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敢去,别人能得的不敢得,有时甚至连一些正常的娱乐活动也不敢参加,总担心别人说三道四,过着一种“苦行僧”式的清苦生活。一些秉公执纪、清廉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常常被调查对象所埋怨,甚至被亲戚朋友们不理解,承受的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可见一斑。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还存在畏难情绪,主要表现在人与人之间亲戚、朋友、同学等各种关系盘根错节,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有的认为自己不可能一辈子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现在工作太认真,就会得罪领导、亲戚、朋友等,会为自己将来的工作、提拔以及子女就业等方面设置障碍,增加一些麻烦、困难。所以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敢放手大胆开展工作。上述种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
二、对策措施
当前,党的时期大队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的任务有着明确要求,《国家公务员法》已经实施,这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利时机,各级党委要本着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为原则,从组织建设、思想作风方面着手,坚持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为标准,切实加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一)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格局
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是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的核心是规范化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权威性。
第一,必须要从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等角度考虑,提高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格局,与同级党委的级别相当;
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的格局和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干部的级别待遇。这样随着机构格局的提高,有利于依靠群众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局面,就可以更有力地落实党委的决策,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随着机构格局的提高,各级纪委才更有权威性,可以更有力、更有效地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必须要有一部类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建设条例》 这种法规性文件作保障。该文件要涵盖机构规格、职数配备及待遇、人员调整、干部录用、轮岗交流以及派驻机构管理等内容,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性法规文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只有把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上升到法律法规这个层面,才能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才不至于忽视甚至消极对待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从根本上杜绝对纪检监察机关“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有时还不要”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第三,必须要改革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问题。首先,必须改变领导关系和供给关系,把目前的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改为由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垂直领导,把供给关系由地方供给改为上级纪委直接供给,让同级纪委与监督对象无利害关系,这样监督起来才会真正有力,从而保证纪检监督权的权威性和有效监督;
其次,可以在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改革中,将派驻人员的编制划入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机关干部编制统一管理。特别要考虑到目前州、县两级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人员少、开展业务工作不多的实际,对他们的干部编制进行有效整合,推行“大派驻”和“大纪委”的做法,即:改单位派驻为系统派驻,将系统内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重新组合成新的派驻机构,称为派驻一组、派驻二组等,这样可避免纪检组受所驻单位在办公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约;
将乡镇纪委划分为几个片区,设置相应的机构如督察一组、督察二组分片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唯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目前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赋予这两类纪检监察机构新的活力。同时,高配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经济待遇。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有特殊的办案装备和特殊的激励机制,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有充足的行政经费作保障。要科学设定纪检监察机关办公设备的达标要件,对“双规”场所、办案车辆、案管室、证据保全设备、行政经费等作 出量化要求;
要统一设定纪检监察干部的补贴津贴和办案奖励机制,想方设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
(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第一、要加强党性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执纪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
第二、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更加自觉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大局;
第三、要加强廉政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坚决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第四、要抓好宗旨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为出发点。
(三)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
第一、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多岗位锻炼。合理设定轮岗交流年限,要求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工作满期后必须轮岗或交流。可以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进行横向交流,还可以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纵向交流;
不仅可以交流领导干部,也可以交流一般干部。这样多岗位煅炼,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还可以避免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产生的消极因素;
第二、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换届、机构改革、干部调整等时机,积极向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提出干部交流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向社会输出合格干部,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有序流动,从而达到优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目的;
第三、要实行资格准入制,抬高纪检监察机关“门槛”。要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凡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无论是担任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都必须具备纪检监察干部资格,这种资格只能是通过考试获取,不能通过组织任命、聘请聘用等途径获得。而且,这种资格准入制是法定的,是必须执行的。以此抬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准入门槛,彻底解决安置性 进人和照顾性进人问题,彻底杜绝乱开口子随便安排人员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现象,为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下基础;
第四、要探索挂职锻炼新途径,开阔干部视野。挂职锻炼包括系统内挂职锻炼和系统外挂职锻炼。要在抓好系统内挂职锻炼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安排优秀年青干部到系统外进行挂职锻炼,既可以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管理能力,也可以到贫穷落后地区锻炼工作作风。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最终目的要让纪检监察干部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让干部学习经济管理、宏观调控、组织人事、金融证券等知识,丰富知识面,使工作作风得到有效转变;
第五、要拓宽学习培训渠道,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素质。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进行资源整合,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要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常规业务轮训,保证每个在职干部1-2年就能有一次业务培训的机会,提高干部的专业水平;
要积极筹建纪检监察干部学院或者在综合性大学设立纪检监察专业,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培训力度,还可以此为平台,对在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专业系统培训,既学业务,也学管理、金融、法律等综合知识,以此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着“四个新变化”:纪检监察工作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
领域不是缩小了,而是大大拓宽了;
工作标准不是简单了,而是更加复杂了;
履行职责对干部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大大提高了。这就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自身应不负重托,牢记使命,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 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好党章赋予的工作职责。同时坚持“正人先正己”,把“严”字始终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细节之中,严格落实中央的各项规定,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真正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基本知识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心得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心得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环翠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迅速启动,广泛动员,精心谋划,强力推进,确保教育整顿开好局起好步。下一步,将紧盯抓实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推动教育整顿扎实开展,以政法队伍新面貌、政法工作新业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抓细抓实学习教育环节。将筑牢政治忠诚作为教育整顿首要任务,把政治教育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讲好红色故事,传承红色基因,用红色文化凝神聚魂、壮怀励志,不断提升政法干警"政治三力"。通过制作忏悔录警示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深入剖析全区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广大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组织开展"最美政法干警"评选活动,大力弘扬英模精神,在政法系统树立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在全社会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
二是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落细落实查纠整改环节。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引导政法干警打开心结、消除顾虑,全面开展个人自查,如实提交自查报告。强化组织查处震慑效应,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敢于动真碰硬、触及要害,深挖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
三是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做细做实总结提升环节。坚持开门整顿,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效的重要标准,结合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进一步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机制,不断提升政法机关服务群众水平,以执法为民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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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貌新形象取信于民。牢固树立"查摆问题无止境,整改问题无止境"的理念,持之以恒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巩固教育整顿成果,把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转化为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强大动力,推动教育整顿与政法工作双促进双提升。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心得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着眼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文登区政法系统将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链条发力、全系统整顿,强力整治顽瘴痼疾,确保实效长效。
一是筑牢绝对忠诚的政治基石。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之年,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当其时、十分必要。文登区广大政法干部将坚决扛起教育整顿政治责任,迅速掀起教育整顿热潮,从思想、政治、组织、能力、作风上对标对表,严格落实"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要求,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教育整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以更优良的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迎接改革发展新任务、回应群众新期待。
二是抓实查纠整改的规定动作。严格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紧盯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目标,把"严""细""实"的要求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力争"自选动作"有特色,把政治建设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政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
把清除害群之马与弘扬英模精神结合起来,全面塑造政法队伍干净纯洁的形象;
把整治顽瘴痼疾与完善制度机制结合起来,全面消除违规乱纪的隐患源头;
把惩治处理与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全面推动政法队伍正本清源;
把开展教育整顿与推动履职尽责结合起来,全面彰显政法队伍过硬担当。
三是体现标本兼治的落实成效。以查问题、改作风、强队伍为目标,坚持开门搞整顿,着力整治政治不过硬、司法不廉洁、执法不严格、遇事不担当、作风不优良和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执纪不力等问题,形成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解决突出问题,真正把问题找准,把深层次原因分析透。结合"树典型、学先进、扬正气"活动,选树宣传一批事迹可信、形象可亲、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政法英模和先进典型,向全社会展示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真心实意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持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做到群众呼声在整顿中有回应,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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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在整顿中得解决,切实提升政法队伍执法能力素质,履行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使命。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心得
学习教育阶段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开局阶段,同时也是打牢根基、夯实基础的关键阶段,要带着问题学、带着信仰学、带着使命学,学出目标方向、学出坚定立场、学出责任担当,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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