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副经理安全责任制,供大家参考。
安全副经理安全责任制 1.安全职责 (1)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具体执行负直接领导责任。
(2)监督检查本公司贯彻执行安个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本企业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落实。
(3)制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每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4)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的完成情况。
(6)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五同时”的原则,部理事故时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7)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环保部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在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的同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督促检查各生产线和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上不安全问题。
(9)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部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负责督促各线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10)督促各线每月召开二次以上安全专题会议和三次以上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安全隐患的为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大检查,分析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培训,落实整改计划。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
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督促检查。
2.责任制考核 (1)发生伤亡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事故 5001 元/次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20001 元/次以上,给予 100 元/次罚款。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取消当月职务补贴及安全奖,另行罚款 500 元/次。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事故按规定扣除风险金。
(4)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的每项罚款 20 元。
(5)对已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未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予以追查,罚款 50 元,并承担因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而导致类似重复事故发生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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