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主题词:安全生产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3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
第三章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
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
第1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O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O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O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O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H,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第1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2.车间(合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7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0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21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2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23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4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8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利,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坏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
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问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
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
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
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
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
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
人员进行教育。
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59条
安全检查。
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
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1条
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63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第64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6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但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第66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2(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67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6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1(重大人员伤亡;2(电网大面积停电;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4(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5(重要用户停电;6(水电厂大坝垮塌;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定。
第69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7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1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72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3条
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4条
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5条
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6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
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3(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4(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5(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
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77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78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9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80条
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81条
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
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83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84条
电网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85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
第86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87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8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8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9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3(协调施工企业之门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9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9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9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
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9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9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9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第9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99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0O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10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
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10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第10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10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10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10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10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10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09条
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10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第111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12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13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114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115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116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
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17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1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19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20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121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22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篇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
失的6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主设备严重损坏;
5.电厂垮坝;
6.重大火灾。
第1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7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
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0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21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2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3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4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8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人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人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
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人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
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59条
安全检查。
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1条
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63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第64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6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第66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
2.组织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
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67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6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1.重大人员伤亡;
2.电网大面积停电;
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
4.重要变电所、发电厂全停;
5.重要用户停电;
6.水电厂大坝垮塌;
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
第69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7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1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72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3条
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4条
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5条
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6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3.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4.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5.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77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78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9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80条
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
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81条
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
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83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84条
电网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85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建
设
项
目
第86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87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8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8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
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9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9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9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9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9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9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9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第9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99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0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10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10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第10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10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
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10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10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10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10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09条
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10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第111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12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13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114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115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116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17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1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19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20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121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22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23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的通
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三年十月八日
篇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STATEGRIDCORPORATIONOFCHINA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
责规范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
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3号
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变化的需要,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五年八月九日
/2目录
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2第三章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15第四章班组长的安全职责……………………………………19第五章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0第六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规范规定了公司系统各级领导人员、车间领导人员、班组长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电力生产的工作流程和专业管理特点进行编写的,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职责的实际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职责规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第二章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人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二)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
(三)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七)网、省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厂(局、公司)行政正职直接领导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八)每年主持召开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应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解决。
/2(九)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十)组织制订(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台风等),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十一)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五)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队伍。
第九条分管规划计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年度工程计划。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二)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确保规划与设计的科学合理,安全经济。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三)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条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四)负责基建“两措”计划工程落实和资金筹措,审定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措施防范得到落实。
(五)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并督促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定“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七)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组织反事故演习。
(八)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九)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十二条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一)组织制定农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各项技术规定和制度,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农网年度“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开展农网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网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六)主持或参加农电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农网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农电系统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分管多种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检查落实。
(二)建立健全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组织审批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人,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经营结算体系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二)协助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工程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用户及时整改,严防用户事故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四)组织制订涉及重要用户停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主持或参加由于用户原因引起或与重要用户有关的事故调查,并督促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对安全生产工程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重特大及以上事故调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并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四)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五)分管消防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
(六)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分管物资(或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副职: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有关反事故措施及要求在所购设备中得到落实;监督执行消防及危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保证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八)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案手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践性、现场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九)分管法律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为电网规划、工程建设、电力设施保护、运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意见。
/2(十)分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保障工作环境健康;做好工作区、生活区的消防与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等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或解决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
(四)参加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完善技术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技术监督系统,落实各级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2(二)组织编审年度“两措”计划,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监督检查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三)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系统有关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检修等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反事故演习,解决电网建设。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五)审定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科研等工程和工程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组织编制并实施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实施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七)组织力量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重大隐患;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审查安全技术工程和成果报告;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验和推广的安全措施和方案。
(八)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工程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11/2(三)组织对安全生产工程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四)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工程的审定工作,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五)协调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定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两措”计划,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车间的年度“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或大型检修(施工、操作)工程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提出改进要求。(六)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七)组织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人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
(八)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12/2(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和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宣传工作中,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人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三)搞好车间安全文化建设,带领车间党团组织,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的思想。
(四)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五)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责任人和责任班组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组织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程规定和规章制度,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参加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后的“两措”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五)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检修(施工、操作)工程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13/2(六)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七)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安全分析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九)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或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第二十三条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工作。
(二)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工程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
(五)根据设备、技术、工艺的不同要求,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六)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七)检查班组的安全技术台账,做好安全技术资料、台账、图纸的管理工作。
(八)参加各类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14/2(九)填报事故报告和报表,并提出技术分析和改进意见及措施。第四章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行标准化作业,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贯彻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及时对现场规程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六)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实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七)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协助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人厂工人、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八)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九)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和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15/2(十)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违章,及时登记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通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特种设备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四)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领导安排,相互协调和配合有关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本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监督,监督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汇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
(三)对人身安全防护状况,电网、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环境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报请主管领导,并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四)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监督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16/2(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监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大型反事故演习预案的编制与执行。
(七)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八)监督消防、交通、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审查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督促检查所属各单位安监机构、人员、装备等状况,确保符合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要求。
(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以及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验收,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十一)组织和参加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等,指导安全网的活动,研究分析安监动态,布置安全工作,并对每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十二)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通过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十三)组织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和引进安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和安全工器具,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四)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招投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基建计划时,应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发展规划和工程计划。
1/2(二)在前期规划、设计中贯彻落实DL755一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编制工程方案时应将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两措”计划等措施和要求作为方案的重要内容;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四)组织规划、计划及工程审查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六)参加有关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八条设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规划方案、设计中贯彻落实DL755一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反事故技术措施等有关要求。
(二)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应督促设计部门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四)组织工程设计审查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2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制定基建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二)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检查各项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整改落实。
(三)组织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组织审查工程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四)确保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组织“两措”计划执行;审定工程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落实;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五)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管理,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等重要活动;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
(七)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八)组织或参加有关工程建设的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事故现场会,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九)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十)负责填报基建事故报表。
第三十条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2(一)负责电网和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改工程安全管理,编制保障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配合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三)组织推行标准化作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四)加强设备缺陷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审定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极限参数,并监督执行。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参加反事故演习。(六)做好防汛和大坝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加对并网电厂涉网安全部分的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的安全运行。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制订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八)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编写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培训作业人员,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和作业方法。
(九)组织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一条电网调度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的技术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编制系统稳定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对各并网发电企业依据并网调度协议进行安全监督。
2/2(三)编制并执行调度部门反事故措施计划,科学合理制定电网运行方式。
(四)加强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做好调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保护、自动化设备的可靠运行。
(五)编制并实施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电网反事故演习。
(六)组织电网事故处理;组织或参加电网事故分析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电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农网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规程规定,提出农网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农网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技术规程规定,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结合农网特点,编制农网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农网输、变、配电及台区标准化建设;推行标准化作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涉及农网的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六)加强农电系统各类生产人员的教育培训,农电工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农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
21/2(八)填报农电事故报表。第三十三条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八)主持或参加多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四条市场营销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力市场营销工作安全管理,在报装、营业、计量、用电检查等营销业务中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规定。
(二)组织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2/2(三)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发出整改通知,督促用户整改落实,严防用户电气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四)组织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用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组织或参加与用户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用户实施反事故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消防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协调对有关消防设计中的消防方案、设备产品选型进行审查和消防工程验收。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对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应实施监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使所有职工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订和落实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三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3/2(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定和制度,提出工作重点和计划,并组织执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防止电力设施被盗、受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组织加强重要输电线路、厂站等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时,向当事人(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配合法律部门,提出民事诉讼。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八条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在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和选拔中,把安全生产管理到位情况、管理水平和能力作为业绩考核和奖惩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所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配合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四)配合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工(含特种作业人员、农电工、临时聘用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五)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第四十条通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4/2(一)负责通信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制定并执行保障通信网络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二)做好通信设施的防雷、防雨、防火、防盗等工作,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畅通,保证通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三)加强对通信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要求。(四)编制并执行通信网络系统“两措”计划。
(五)编制并实施通信网络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一条科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投入,编制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规划、年度科技工程计划,落实科技工程资金,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工程和成果报告。
(三)配合组织开发、引进并推广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工程和成果。
第四十二条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二)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系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有针对性的做好设备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等工作,及时发现网络异常并及时处理。
(三)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查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对重要应用信息系统的定期巡检,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四)开展安全性评价,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5/2(五)编制并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三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及制度。编制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案手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践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三)配合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二)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三)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两措”计划等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负责防汛及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四)参加编制实施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合理使用;确保“两措”费用及时到位,并检查和监督使用情况,确保开支符合规定。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开支进行检查,对各项工程工程和资金进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26/2(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政工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二)在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及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评比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三)组织党、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抓好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九条工会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行政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民主监督体系。
(三)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有关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隐患,有权代表职工提出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的要求,并监督整改。
(四)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配置,提出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督促执行。
(五)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和表彰等活动。
2/2(六)配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配合组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紧急救护知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让职工安心工作。
(七)参加工程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设施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实施。对建设工程执行“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参加有关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家属的慰问、抚恤。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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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
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
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2、国家规定的电力安全有哪些?
:(1)《中百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度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力知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安全生产工作规道定》(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回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站电气部分、电答力线路部分,2005年版;热机部分,1994年版)。
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
网络文库有,自己搜索
4、国家电网下都有哪些不允许的行为
我也是搜的哟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1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2条
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
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第3条
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七条
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缩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器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5、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早是何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百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在2003年11月1日出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度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专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年属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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