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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09 15:45:03

篇一: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

  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

  条例》和《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

  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

  和创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

  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

  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

  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本行政区域

  内的公共交通,依托当地公交系统,延伸公交路线、增加公

  交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

  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

  地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

  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公交运行路线未覆盖的农村地

  区的校车服务赋予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校车财政津贴

  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担。

  第四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

  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

  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五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

  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设立并发布举报电话、举报网

  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完善校

  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催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二)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四)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

  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规定区域内的校车使用许可

  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

  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

  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以及伪

  造、变造校车标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

  序的违法行为;

  (七)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

  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

  (八)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

  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

  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改善校车

  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

  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

  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催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

  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给

  予处罚。

  第十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三)青岛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

  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允许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

  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

  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和行为规范等。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驾驶

  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建立车辆安全档案、乘车学生

  信息档案及校车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选聘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驾

  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

  置演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

  管理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

  据校车数量,按照像应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购买承

  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

  送方案,实行定路线、定学生、定坐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校车服务协议书,明确

  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

  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七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学生上下车及上车后和

  下车前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的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

  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站点接送乘坐校车的学生。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

  护人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组织或者会同校车服务提供

  者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学生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校车服

  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九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

  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应当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和《专

  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

  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校车服务协议书约定的行驶路线、开行时

  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

  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

  (五)已经购买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

  可,应当向其服务的学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其中,学校所在地在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

  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分别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校验

  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

  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

  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

  行审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

  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回复意见。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校车使

  用许可申请提出联合审查意见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

  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填写

  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本级人民政

  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行政审批部门告知

  申请人。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给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一条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青岛市及崂

  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人民政府可以将许可专用章交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

  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许可专用章格式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

  一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使

  用,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严禁

  超出许可事项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

  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

  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载明有效期的截止日

  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拟变更车

  辆所有人、机动车号牌号码、有效期限、校车标牌发牌单位

  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因驾驶员

  身体不适等原因,以及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

  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需要相

  应暂时调整校车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

  事项,且暂时调整期限在7日以内的,应当在暂时调整前按

  照管理权限向服务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

  运输、行政审批部门报告;暂时调整期限超过7日的,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发现报告事项与相关

  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

  供者纠正。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

  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喷涂校车外观标识,禁止未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校车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

  等校车外观标识。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

  者再也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抄告教育、交通运输和行政审批部

  门。

  第二十七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1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

  第二十八条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逃生锤、干

  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车载监控。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进行实时

  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

  重大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二十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

  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

  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经营企业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

  修企业维修,并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承接校车维修业

  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开展校车维修业务,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一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

  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

  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

  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

  向学校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

  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

  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

  理由。

  第三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建立安全行车日志,记录每

  日工作内容,并经本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签名。日志应当包括

  11出车收车时间、行驶路线、停靠站点、车辆状况、天气状况、运行中浮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或者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设施权属,完善校车

  经过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清除路

  障,保障校车安全行驶。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

  危(wei)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

  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和要求对

  上述危(wei)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六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

  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标牌分先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

  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标牌放置时,应当

  确保不妨碍驾驶人视线和安全驾驶,并方便驾驶人辨识路

  况。

  第三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

  的路线行驶,突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

  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驾驶人员应

  当及时调整运行路线或者时间,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家

  长,并做好行车记录。

  12第三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

  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

  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

  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九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或者公

  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

  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区

  (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

  停靠,开启危(wei)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

  方向惟独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

  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

  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

  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

  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一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

  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

  驾驶校车。

  13第四十二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

  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

  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

  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需应急处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

  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即将发还被扣留车

  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

  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

  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四十四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

  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

  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

  指定随车照管人员。

  第四十五条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4(一)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

  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

  秩序;

  (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匡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三)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坐位等危(wei)险行为;

  (四)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

  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照管职责,保障

  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醉酒

  驾驶,超速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

  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向学校、校车

  服务提供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安排值班人员负责配

  合随车照管人员,引导乘车学生上下车。

  15乘车学生身体不适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乘坐校车

  时,学生监护人或者值班人员应当告知随车照管人员。

  第四十九条校车的副驾驶坐位禁止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

  外的人员乘坐。禁止校车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

  全的物品。

  第五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

  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合用;驾驶校车上道路

  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

  门、座椅、安全带等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

  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坐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

  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

  应当即将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

  危(wei)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

  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应

  当加强校车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影响校车安

  16全管理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有包车营运资质企业车

  辆的监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XX省校车安

  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

  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

  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幼儿园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设计和创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依法办理有关车辆使用许可手

  续,遵守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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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

  

  2022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当班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六、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八、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购置

  (1)购置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校长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

  十、校车使用

  (1)校车使用校长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本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2)校车使用前校车驾驶员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

  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园长处理。?(3)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校车驾驶员赔偿。

  (4)公务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十一、校车保养

  (1)校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校车一次,如遇雨天,则须每日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十二、校车保养

  (1)校车如需维修,应事先向园长申报核准,经批准后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备主管人员核准。

  (3)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员负担。

  十一、油料

  (1)油料油票由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主管部门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十二、事故处理

  (1)学校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十三、驾驶员管理条例

  1.“十不准,一牢记”的纪律原则

  “十不准”:

  不准超速行驶

  不准强行超车

  不准闯灯越线

  不准只躲不停

  不准酒后开车

  不准吸烟开车

  不准接打手机

  不准疲劳驾驶

  不准超载行驶

  不准开带病车

  “一牢记”:

  连续行车不超过四小时,注意休息,杜绝疲劳驾驶。

  2.驾驶员应认真履行,开展日常政治学习和车辆运行保养工作,要开正点车、安全车、卫生车、舒心车、低耗车。

  3、驾驶员必须服从调配,坚守岗位,听从指挥,随传随到,按时出车,服务周到。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防范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5、驾驶员必须对随车工具、附件如数清理保管,丢失或损坏要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

  6、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报审检和养路费、安全管理费、保险费的按时清缴及各种行车证件的及时更换办理。若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

  7、驾驶员不得以车谋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出车,为自己或他人办事,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收费外,经济损失全部自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8、节约燃料,节省修理费,一般故障和小修自己排除解决。油料单应一月审核一次。

篇三: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篇: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XX)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

  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

  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

  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推荐)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

  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集中检查单位及时间

  11月21日上午:职教中心、天山一中、天山二中、天山三校、天山四中、天山五中、天山六中、罕乌拉小学

  11月21日下午:、天山三中、天山蒙中、蒙小、实验幼儿园、一幼、实验小学、蒙幼、二幼、三幼

  11月22日:红旗幼儿园、一飞幼儿园、童乐幼儿园、荞麦塔拉、乌兰哈达、旭日幼儿园、倪家段幼儿园、广义幼儿园、先锋

  11月23日:岗台、双胜、巴彦包特、巴彦诺尔

  一、巴彦诺尔

  二、巴拉奇如德、天山口、东方幼儿园、白城子

  11月24日:台河幼儿园、绍根

  一、绍根

  二、柴达木、道德、扎嘎斯台

  一、扎嘎斯台

  二、赛罕塔拉

  11月25日:巴彦温都、巴彦宝力格、罕苏木、坤都、巴彦花

  一、巴彦花

  二、东沙布台、新民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1、建立健全领导组织。

  2、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运载方案及有关合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3、签订《安全运乘责任书》。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档案。

  5、完善学校运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学生运载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按照《赤峰市运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细则》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准备简短汇报,内容要突出重点,符合实际。

  三、工作组基本情况

  检查组牵头单位:旗政法委

  工作组成员单位:教育局、交通局、交警大队

  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2011年11月18日

  第四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整治情况汇报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整治

  情

  况

  汇

  报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涉校涉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整治工作方案》(环政办?2011?224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由自治县教育、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于2011年12月6日至26日深入到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将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中小学接送学生车辆情况

  我县现有中小学校共215所,其中普通高中2所,职业学校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初级中学15所,小学(含教学点)196所,在校学生数共计41187(义教36811人,特教68人,职校638人,高中3670人)人。近年来,我县加大撤点并校力度,不断优化教学资源,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集中办学也带来了一些现实问题,那就是一些中小学校服务半径扩大的同时,家住偏远的学生上下学、周末回家返校乘坐车辆安全成了一大隐患。据调查,全县中小学校均没有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用校车,学生上下学、周末回家返校只能步行或乘坐社会车辆,大部分车辆均没有办理营运证,车辆超载、超速现象十分普遍,交通安全隐患特别严重。

  2.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情况

  据统计,我县现有幼儿园68所,其中公办2所,集体办学1所,民办65所。有固定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幼儿园26所,车辆共计29部,已经在县交警大队办理非专用校车8部,未办理证

  照21部,所有车辆均未办理营运证。由于运行成本的增加,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超载、超速现象时有发生,交通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主要做法

  2011年11月24日,自治县召开了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整治工作会议,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了全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整治相关工作。2011年12月6日至26日,专项督查组分成两个工作组,深入到全县12个乡镇75所中小学校、68所幼儿园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上路执法等方式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各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均成立了车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乡镇派出所、综治办、中小学校长任成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包组、组干包户包车,学校领导包校、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学生的交通安全监督机制。领导小组深入到辖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对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及其驾驶人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幼儿园、车主或司机进行整改。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加强了安全宣传教育,思恩、洛阳、水源、川山、大安、长美、东兴、明伦、龙岩等乡镇及时召开了乡镇干部、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驾驶员会议,通过悬挂横幅、广播、张贴标语、版报、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同时,各中小学校还通过国旗下讲话、集会、主题班会、队会、广播、图片展览等方式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特别强调学生不能乘坐“三无”车辆、超载、超速车辆、拼装车辆、农用车辆等交通工具上下学,印发了《交通安全致学生家长书》,使得交通安全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有效提高学生

  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3.深入排查,摸清底数。根据全县车辆整治工作部署,为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情况,各乡镇政府、中小学校联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通过明查暗访、现场查看、问话座谈等方式,具体调查了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行情况,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证照,车辆是否参加强保或全保,幼儿园长与车主、驾

  驶员是否签订安全责任状,与家长是否签订接送协议书,车辆的接送时间、路线、人数等,建立健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运行的车主或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整改责任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4.突出重点,强化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督查组通过听乡镇政府、中小学校汇报辖区内交通安全排查情况,对有相对固定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学校及幼儿园,在了解掌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行时间、路线、载员等基本情况后,决定采取定向整治与上路蹲点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幼儿园车辆在其早、晚接送幼儿的重点时段(早上7:00—8:30,下午4:30—6:00)进行路检,共检查了29部接送幼儿车辆,未发现有超载、违规运行现象;对乡镇中小学生周末回家返校时段(周五、周日下午)乘坐的社会车辆进行上路蹲点检查,共检查柳微车30部,查处超载接送学生柳微车一部(车号为桂M28877),处罚车辆驾驶员1人,交警部门对其下达了处罚通知单,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对路上搭载学生、幼儿的25位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教育,告诫其不能超载、超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据统计,2011年12月6日至26日,专项督查组共出车20天,共检查各类车辆84部,查处超载车辆1部,处罚车辆驾驶员1人,教育、训诫车辆驾驶员55人,有效整治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5.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为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督查组要求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与每一位学生家长都

  要签订安全接送协议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家长的监管责任,加强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教育及管理。对有相对固定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幼儿园,要求园长与车主(或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定期做好车辆保养维护及安全检查,建立完善车辆管理台账,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超载、超速、违法违规运行现象。对车辆只交强保而没有参加全保的车主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车辆要参加全保,并强调不能随意改装、增臵车辆内部装臵,避免引发安全问题。对存在超速、违规运行及驾龄不足3年、不具备校车驾驶员资质的司机,要求幼儿园坚决予以辞退。未办理接送幼儿非专用园车的幼儿园,要车主及时到县

  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办理有关手续,完善园车管理档案。

  三、整治效果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超载、超速、违法违规运行现象明显减少,绝大多数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均无超载、超速行为,各学校、幼儿园、车主或驾驶员、学生家长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车辆档案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

  1.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均没有办理营运证。根据县运管局工作人员反映,全县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都没有办理营运证,按照相关营运管理规定,这些车辆是不具备运载学生、幼儿资质的,车辆必须办理营运证后才能上路营运。而要办理营运证,一部车每年需要缴纳费用近万元,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说,车辆承担的压力是相当巨大的,车主不愿意办理营运证。

  2.部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超载、超速及违规运行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幼儿园存在侥幸、麻痹心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依然不时有超载接送幼儿现象,如都川中心幼儿园、河钢幼儿园等;社会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车主没有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超载、超速、拉客抢客现象比较严重,县三小中兴村籍学生上下学乘坐三轮车,每部车核载2人,实际运载5—8人,超载达400%,交通安全隐患极为严重。

  3.由于安全防护意识较差,且涉及到幼儿园直接经济利益,29部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中只有8部参加全保,还有21部没有缴纳乘客座位保险,学生乘车没有安全保障。

  4.中小学校没有相对固定的接送车辆,部分家住偏远的学生由家长用农用车、摩托车接送,有的车辆没有行驶证,家长没有驾驶证,且时有超载现象,安全系数较低。

  5.各乡镇开展路上执法次数较少,查处超载、超速及违法违规运行车辆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超速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整治。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经过对本次专项整治汇报情况进行分析,目前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幼儿园相对固定接送幼儿的车辆;二是家校距离较远的非寄宿制学生上下学乘坐的相对固定车辆,基本上是由家长与车主约定俗成默认的一种接送学生的方式;三是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周末上下学时乘坐的社会上不具备运营资格的车辆,这些车辆相对分散,难于统一管理,但因为学生周末上下学时段不长,车辆监管时段相对固定;四是以城区和乡镇中小学校为主体上下学乘坐的具备运营资格的车辆,一般在周末或节假日运行,目前划归运达公司管理,监控基本不成问题。目前全县中小学在校生四万余人,按保守估算,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达三万人,若能全部实现政府配备校车接送,这将是最理想的模式。但按接送一名学生一年成本费500元计算,将耗资一千五百万元。在没有中央专项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仅靠地方财政将

  难以支撑。因此,要建立健全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当前实际,需要走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监控多措并举的模式。建议如下:

  一是成立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信息收集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车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落实运行经费。学生车管中心负责学生上下学车辆基本信息采集,并及时发布到交管、运管部门和乡镇学生车辆监控工作组;对车辆违规运营举报信息及时处理;牵头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制定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及落实其它日常工作等。

  二是在所有乡镇成立以交警协管员、派出所及乡镇政府组成的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监控工作机构(成员可兼职),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分管交通安全领导任组长,落实上路执法的所需车辆及音像器材等设备,负责对一、二类车辆进行定期或突击检查、对司机进行约谈,对三类车辆作好上路执法、日常监控工作。

  三是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按如上列举的四类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进行分类汇总,将学生乘坐车辆的基本信息全面排查摸

  底,及时上报学生车管中心,并在往后时间段进行动态排查摸底并上报。其中一、二类相对固定的车辆可以排查到较详实的信息,第三类车辆以摸底为主,了解其车况、行驶线路、是否超载、司机驾驶水平等大概信息。

  四是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乡镇、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首先是划清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监控责任区域,明确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地域内接送学生的车辆负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管理,绝不能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安全防范意识,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进一步提高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主动抵制乘坐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车辆和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要成立护送学生上下学工作组,在规定的学生离校时间内护送学生上车,在学生返校时摸底了解学生乘车状况,一旦发现超载要予以教育、制止并汇报学生车管中心;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的整治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不定期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整治活动。

  五是建立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超载、超速、违法违规运行有奖举报制度。学生车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对准确提供车辆违法违规运行信息的群众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杜绝或减少超载等违规驾驶行为的出现。

  六是创新渠道强化管理。采取特事特办、政府补贴、开设绿色通道等措施,为具备办理营运条件的一、二类车辆低费用办理营运手续。条件成熟后通过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服务公司,由公司对一、二类车辆进行运作管理,确保无超载、超速及违法违规接送学生现象。

  七是完善交通警示设备。公路、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在公路沿线学校、幼儿园门前设臵交通警示标志,在柏油路、水泥路沿线学校大门设臵减速带、施划人行横道线,在城区等学校大门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加强学校、幼儿园门前的交通安全管理与监控。

  八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学生车管中心牵头,联合公安、交管大队、运管、乡镇学生车辆监控工作组等定期反馈,交流经验,部署下一步整治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五篇: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农村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宣城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地区上学期间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201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与业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家长负担为主、政府加大扶持、业主主动让利”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接送服务。县政府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教体、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学校与业主具体开展学生接送工作的实施和保障。

  县政府设立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车辆业主接送学生的运费补贴,杜绝超载现象发生,有效维护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安全便利原则。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学生”的要求,合理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数量、行车路线和站点,保证学生上下学顺利;建立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绿色通道,为其创造优先通行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家长长期

  租用专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纳入管理;由业主向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在学校(幼儿园)初审后报县教体局审核,县教体局审定合格后,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识。

  (三)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学生接送工作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各乡镇政府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好此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县乡政府

  一是县乡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成立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领导组,设立办公室,于每学期初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检查考核上学期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研究决定业主接送学生运费补贴方案,部署新学期学生接送工作任务。三是落实县财政需拨付的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四指导交通运输、教体、公安等部门与车辆所属的业主签订接送合同书。

  五是各乡镇加强对学生接送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度协调,督促学校及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线路,设置并维护乘车站点,完善村村通线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县交通运输、教体、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识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六是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县教体局

  一是建立学生接送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明确学校和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为接送车辆运输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建立和落实车辆定期检修、保养及驾驶人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制度;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接送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学生接送工作责任。二是制定实施等方案,做好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送县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备案。三是组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四是配合县公

  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整治工作。

  (三)县公安局

  一是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测。二是加强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三是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参与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四是在重点时段加强对重点学校、重点路段的检查,安排适当警力在学生上学、放学

  时段和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段进行疏导和监管。五是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四)县交通运输局

  一是根据县教体部门提供的新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组织营运车辆业主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会同核定票价,提出工作建议,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二是会同县公安、安监、教体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工作,并指导乡镇政府及时排查整改村村通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牵头做好对无标识车辆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中小学和幼儿园

  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二是督促业主申办相关手续,对提出要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车主,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在初步审查后,协助车主向县教体、交运、公安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手续就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车辆,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及时制止,并向县教体局县教体、交运、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三是要强化安全意识,每年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四是在上下学期间,要安排专门人员在学校门前开展交通疏导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工作。五是分日、分车辆建立学生接送情况的完整台帐,对因故未能接送或中途变更的车辆要作详细登记。

  (六)县财政局

  负责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在下学期开学钱,及时组织人员对上学期专项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接送学生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领导组批准。

  (七)县安监局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与协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各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车辆运费补贴方式

  接送学生运费除业主依据学生运输协议,向家长收取部分外,县政府设立全年万元的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项资金以一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分学期结算,运费补贴总额由教体部门根据全县接送学生人数、车辆数、交通运输局核定的票价等具体情况测算,用于补贴以增加运力。

  享受补贴的车辆必须是申领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识的车辆,临时接送学生车辆以及学生乘坐过路农公班车不得享受补贴。

  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是:临近学期结束前,学校将本学期接送学生情况的完整台帐和统计汇总结果以及经学校、交运、公安等部门签署意见的车主补贴发放表,送县教体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划拨。根据每位承运业主的实际工作状况,给予补贴,充分发挥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学生接送工作,事关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学生接送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以及超载车辆的良好安全氛围。

  六、其他

  民办学校

篇四: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忙到有需要的伙伴。

  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依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需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需挂好。未载同学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同学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开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乾净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移动电话、闲谈等阻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需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

  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同学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需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同学,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同学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躲避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不安全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躲避的不安全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同学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同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布置同学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

  靠。

篇五: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

  

  XXXX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一、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XXX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

  副组长:XXX校车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成

  员:XXX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教育工作,驾驶员校车车况安全检查和安全驾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体相关责任人职责

  (一)组长职责:1.签订安全责任书。校长与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落实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2.确保驾驶员资质合格。严把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预防和制止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

  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3.审核随车人员,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

  4.保障校车使用标准到达国家规定标准,并经区交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报送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5.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校车协议》,明确学校和家长各自的权益和职责。

  6.定期召开校车安全运行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校车管理对策,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并做好会议记录。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接送学生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二)副组长职责

  1.依据上级通知和学校校车安全运行形势,定期向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向乘车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或乘车安全宣传。

  2.督查驾驶员安全行驶情况,督查随车照管人员行驶途中和上下车维护秩序情况。

  3.积极听取乘车学生家长、班主任、跟车老师等各方面的有

  关校车安全运行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

  4.定时会同校长组织对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等不安全行为。

  2.按规定时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验审,接受校长的领导和有关安全教育培训。

  3.杜绝超载,协助随车照管人员做好车内人数统计工作,杜绝超载现象的发生。

  4.负责乘车学生的早晚接送工作,熟悉行车路线,学生接送站名称和时间。

  5.确保启、停行车平稳,乘车学生不因驾驶受伤害。

  6.配合随车人员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时、定点、定线、定员。

  7.爱护车辆,做到每天行前检查,行后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8.做好行车记录,及时真实向校长汇报每天运行情况。

  (四)随车人员岗位职责

  1.确保每天跟车全程护送,学生乘车途中安全,上下车秩序良好。

  2.开学前要根据校车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分布情况,科学

  合理的确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时、定点、定线、定员。

  3.及时、真实、准确填写每天每趟车次和每个站点的人数,做到点名考勤,做好记录。

  4.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向乘车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教育。

  5.维持车内秩序,禁止学生喧哗,争扯打斗,禁止学生将身体的任何一部分伸出窗外。对突发事件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果断处理。

  6.积极主动督促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

  7.熟悉每一个学生住址及站点。严禁未到站点放下车或到达站点不下车。下车时要确保站点安全,禁止学生推挤。

  8.提醒学生注意路上来往车辆,对需要过马路的学生要亲自护送过马路。

  9.对学生要有爱心,对家长要有文明礼貌。对于家长或学生提出的询问和要求,要耐心详细解释;不能解答的问题积极向校长反映。

  三、具体要求

  1.行车途中车出现任何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责。

  2.车未停稳学生上、下车,出现意外由驾驶员与随车照管人员共同承担。

  3.学生未到站下车或不回家出现意外,由随车照管人员负责。

  4.学生过马路(校车停靠的马路)因没大人护送出现意外,由随车照管人员负责。

  5.学生将身体部分伸出车窗外,而出现意外的事故,由随车照管人员承担。

  6.接学生时因车没到达预定时间而开走,导致学生在外出现意外,由驾驶员负责。

  7.因不点名导致校车超员,后果由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共同承担。

  四、奖惩考核

  (一)驾驶员惩罚制度。

  1.驾驶员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违规造成交通处罚或引发事故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车未停稳学生上、下车,出现意外由驾驶员与随车照管人员共同承担。

  3.接学生时因车没到达预定时间而开走,导致学生在外出现意外,由驾驶员与随车照管人员负责。

  4.驾驶员须及时对车俩及时予以保养或检验,经发现没有及时保养或年检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处罚,由驾驶员全权负责。

  7.严厉禁止疲劳驾驶、严厉禁止酒后驾驶,开快车或飚车,若有发现或有投诉的,学校直接上报有关部门。

  8.驾驶员应保持车内的卫生整洁,不在车内吸烟。为保证行

  车安全,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禁止拨打或接听手机。

篇六: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校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1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2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

  选购。

  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5)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学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8、费用报销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

  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3为规范学校校车的使用,更好地为行政、教育教学服务,提高校车服务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校校车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具体负责,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

  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申请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

  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

  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

  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

  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

  7、车辆原则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园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8、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9、司机不得违章驾驶,否则罚款由司机全额支付。

  10、x中学用车由黄甫驾驶,东宝外校出车由蔡涛驾驶。

  11、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41、使用范围:

  (1)校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车。

  (2)中层干部或处室其他人员公务外出,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车。

  (3)处室、年段、教研组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用车。

  (4)本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婚、丧事用车。

  (5)退休教师、原校级领导按规定的范围用车。

  (6)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用车。

  (7)经学校校长室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2、校车使用与派车权限:

  (1)校级正职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

  (2)校级副职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要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3)教职员工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

  (4)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借用(由我校司机开车)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5)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3、出车规定:

  (1)各处室部门及个人用车,都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方可出车,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2)校级领导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免派车重复影响工作)。

  (3)外出加油或维修等,要告知办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4)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4、驾驶员当班规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驾驶员可在校内待命,如果要外出应及时向办公室请假(不能及时出车的应视为旷工)。

  (2)正常上班时间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准时出车,临时需要出车的尽可能做到随叫随到。

  5、车辆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当天出车超过21:00车辆必须当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车超过21:00,周六上午必须在9:00前将车停在校内指定位置,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

  (2)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3)要经常学习交规,做到规范行车。违规被罚款的驾驶员要负有一定责任,视情节扣除部分行车补贴。

  (4)要经常洗檫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除外出外一般由驾驶员自行清洁)

  6、报销:

  (1)汽油费报销在发票背面注明加油时的公里数。(每个月月初由办公室核对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费、过境费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缘由和批准人。

  (3)汽车修理、装配、保养等要事先经校长室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务处主任、驾驶员一同到定点维修厂洽谈维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维修发票与清单上签字,费用才能予以报销(外出临时修配除外)。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5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6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6、学校在协助政府调配、租用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体卫艺科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镇政府有关部门、接送车车主、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4、学校应向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7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园所各负担一半。

  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未成年人不允许接送幼儿,若要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总务主任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否则后果自负。

  3、除幼儿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园里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园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园内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幼儿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按园

  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园里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要热情有礼貌,对幼儿具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经调查属实将按相关制度处罚。

  3、司机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及家长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证实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长来电说明,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8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

  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9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

  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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