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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9:00:06

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签订并公开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无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企业标准,按规定备案后,依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对生产和销售场所分离的小作坊的要求:

1.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各工序之间应当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具有相应的盥洗、消毒、防尘、防虫、防鼠、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安全卫生。

3.生产区的地面应使用硬质材料铺设,排水状况良好;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屋顶应无灰尘;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生产锅炉或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

4.生产过程应当防止有害细菌、毒素、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用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其材质应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工具或设备等,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保证符合生产的卫生要求。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生产用水必须使用自来水或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对前店后坊小作坊的要求:

1.必须有独立的经营空间,生产经营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2.生产加工区和销售区要隔离,生熟要分开,不得交叉污染。

3.生产加工区地面铺设瓷砖,墙面用浅色瓷砖铺设到顶;必须有独立的上下水,具有相应的原辅料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池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现场制售所需用具和原辅料需要清洗或冷冻冷藏的,应具备清洗、冷冻冷藏的场所和设施。

5.直接用于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6.加工区和销售区必须有防尘设施并对食品进行遮盖,对成品食品必须用专门的器具进行拿放,盛放食品的器具,必须是食品专用品,不得用其他非食品器具替代。

7.加工区和销售区必须有防鼠、防蝇和防止其它害虫的措施。

8.销售场所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提醒标志,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有效防止污染或传播疾病。

第九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原辅材料,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原辅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食品生产与销售台帐,如实记录生产情况,销售台帐应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标准,要如实登记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该登记至少妥善保存2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做到专人保管、专人称量、专人添加。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产品标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分装和委托加工。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产品全项目检验。鼓励食品小作坊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活动中,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登记备案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模式、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到辖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生产登记备案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执行的产品标准;

(七)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八)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以下简称资料审查),及时组织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申请后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均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经补正、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并说明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印制。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有效期1年,期满前1个月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持续保证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回收食品为原料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二十三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回访。检查记录和回访结果,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人员签字后归入小作坊监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本区域食品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十五条  取得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本办法规定持续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的,由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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