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平台”)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南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平台”)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南川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平台是根据国家、重庆市、南川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由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设,承担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及防灾减灾服务的专业平台,包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平台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建立预警平台末端工作站。
第三条 利用预警平台共享监测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制作、发布、传播、接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控预警响应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发布通道和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五条 南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南川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以下简称“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全区预警平台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工作站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接受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并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应与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根据需要,发布内容可包含中英文两种文字。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提前向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报送更改。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填写《南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经审批后录入预警平台,并选择发布范围、发布时间、发布方式。《通知单》同时报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工作站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各工作站负责维护本工作站预警信息接收人员名单,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并通过预警平台上报应急响应措施。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工作站应密切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建立记录档案,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程序调整预警信息,并将调整结论及时送达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的调整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五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民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应督促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八条 宣传、文化、通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南川日报社要通过报纸刊发信息、微博播发信息等方式,区广播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和监测员、应急志愿者等人员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在出现灾害的时候,各工作站应组织人员利用智能终端收集灾害现场图片上报至预警平台。
第四章 信息共享、研判会商
第二十条 农业、国土房管、水务、林业、气象等涉及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历史、实时监测信息数据库并负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数据共享接口。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做好预警平台所需自然灾害数据信息的汇集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需要,通过预警平台适时发起会商研判。会商结果及决策建议由发起单位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告有关单位和可能影响群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急办应加强对预警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工作站应加强预警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评估与预警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自然灾害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预警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到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受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定期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交流各方面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工作站负责对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警平台及各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预警平台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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