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10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投资,以及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镇街园、西城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提议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安置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储备、滚动实施”,坚持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遵从“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管分离”的运行机制,原则上全部实行代建制,由业主单位委托区重点局等单位代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单位。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筹管理,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需求,安排和管理项目资金。
区重点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建设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区大建办(房屋征收办)负责统筹全区大建设工作,组织土地规划联席会指导征地拆迁以及审查项目工程变更等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行业监管等工作。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区招管局负责审核、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和招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并维护各类中介机构、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备选库以及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
区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行政监察。
区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概算),并履行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图、环评、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消防许可等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三)会同区重点局开展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配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镇街园、西城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导向,结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谋划本辖区(系统)相关的下一年度及未来中长期(3-5年)政府投资项目,报区发改局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储备情况,于每年7月份组织区住建、财政、规划、国土、大建办(房屋征收办)、重点局等单位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年度计划且年中确需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提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业主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大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其他项目应于每年9月中旬前自行组织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区住建局、大建办、重点局等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规范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概算)的审批程序。对于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装修改造项目及简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酌情简化审批程序。为做好与下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的衔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投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专业资质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关编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已获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估算投资额3%的,原则上应由业主单位重新报送材料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并且未申请延期的,立项批复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完成报批工作。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区发改局有关项目批复文件,会同区城投公司制订年度投融资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报建管理
第十六条 区大建办(房屋征收办)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组织净地移交;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杆管线迁移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各镇街园应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征拆与补偿方案,按时完成拆迁(含清表)任务。征地拆迁费用应分项目列入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 区重点局负责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区住建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行业监管。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后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工程款结算按《关于印发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蜀政〔2011〕17号)履行有关批准手续。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竣工交付
第十九条 区重点局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提前1个月报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和有关业主单位确定资金拨付计划。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费、安置点建设费等由区大建办(征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报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大建设资金专户,再由区大建办(房屋征收办)拨付给有关镇街园、西城办和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区重点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区住建局、大建办(房屋征收办)和业主单位等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区重点局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并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备案后,区重点局组织移交工作,业主单位及时开展工程决算并负责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和后期物业管护。
第七章 审计及监察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组织对工程项目价款和竣工财务决算开展审计,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支付和结算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图纸、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投资概算增加的,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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