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团体组织。
第三条 抚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建和管理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二)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三)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四)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抚顺市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五)为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提供服务。
(六)承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专业领域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交叉,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省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第六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五)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六)满足工作需要的其它条件。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等单位积极承担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章 组建程序
第七条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拟成立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提出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特殊领域,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拟成立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提出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其网站上对拟筹建的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 对公示后无异议和异议得到圆满解决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准予筹建,并明确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标准化组织、申请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第十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立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四)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第十二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专业领域主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标准化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在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并且能独立行使法律权益;
(四)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或与之相对应职务,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六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设置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其中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八条 委员在本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设置顾问、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观察员和联络员可以参与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每两年对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制修订和宣贯情况,及标准化工作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参加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四)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五)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的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对未通过考核的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措施、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届工作总结,换届申请书,新一届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标准体系表、工作规划、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等换届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换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FS/TC××××,具体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抚顺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的名称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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