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清理兑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办法】重庆市巴南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清理兑现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清理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7〕23号)、《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发〔2007〕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清理兑现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本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以外的,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行政辖区内;
(二)依法结婚并持有效结婚证明;
(三)有生育能力,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
(四)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四条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仍应纳入奖励范围:
(一)未婚生育子女者,已接受处理,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且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再婚夫妇,再婚前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
(三)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五条 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六条 2002年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多划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减免提留款和义务工、孕检时给补贴、发儿保费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的,视为兑现。对确因某种原因没有兑现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予以解决。
第七条 2002年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2002年未满5周岁的独生子女和2002年起出生的独生子女,在5周岁以内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子女在5周岁以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分别按独生子女父母每月2.5元计算,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2002年已满5周岁的独生子女,并在2002年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2002年1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分别按独生子女父母每月2.5元计算,一次性发给奖励金;自2002年以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分别按独生子女父母每月2.5元计算,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八条 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下岗职工,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对在第七条计奖时段中下岗(以《下岗证》时间为准)的,在下岗前后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应予以扣除。
第九条 2002年来已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在这次清理中,已领部分予以扣除。
第十条 兑现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在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年予以兑现。
对2002年至2006年所欠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以下时间予以兑现:
1.2007年兑现1988年至1995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所欠部分。
2.2008年兑现1996年至1997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所欠部分。
3.2009年兑现1998年至2000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所欠部分。
4.2010年兑现2001年至2003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所欠部分。
5.2011年兑现2004年至2006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所欠部分。
第十一条 从2002年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程序,由本人申报,夫妻户籍不在同一镇街的,应分别申报,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户口页复印件,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签注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再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直补到户。
第十三条 每年兑现的截止时间,以人口计生统计年度为准。10月20日前为对象申报时间,10月21日至31日为公示时间,11月10日前为镇街审批上报时间。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违反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并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由镇街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资格审查,接受区财政局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负有义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兑现范围以外的,其它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仍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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