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巴南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管理在移民安置、库区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三峡工程巴南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巴南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管理在移民安置、库区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巴南库区移民档案是指长江三峡工程巴南库区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与三峡工程巴南库区移民有关的单位(包括移民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各迁建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把移民档案工作纳入移民整体工作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将移民档案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条 移民档案管理以移民部门为主,相关单位为辅助,并接受区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移民档案包括综合管理,搬迁安置,项目建设,苦底清理,后期扶持和水库管理等方面,具体分为:综合管理档案,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档案,集镇迁建档案,工矿企业迁建档案,专业项目复建档案,文物保护档案,环境保护档案,地质灾害防治档案,水污染防治档案,苦底清理档案,后期扶持和水库管理档案。
(一)综合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工作管理档案、区域规划档案、救灾档案、对口支援档案、移民个人处理档案、综合性验收档案。
(二)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档案主要包括男寻移民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档案(移民建房及基础设施建设档案)。
(三)集镇迁建档案主要包括居民及占地移民分户档案,单位搬迁档案,迁建用地规模控制档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房屋复建档案。
(四)工矿企业迁建档案主要包括工矿企业迁建项目档案职工住宅复建档案,关、破企业职工安置资金兑现及职工安置档案。
(五)专业设施复建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码头、航道工程、输变电工程、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站等工程项目档案。
(六)文物保护档案主要包括地面文物保护项目档案,地下文物考古发掘档案。
(七)环境保护档案主要包括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项目档案,环境保护与监测项目档案,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项目档案。
(八)地质灾害防治档案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档案,各期水位以下滑坡及库岸治理工程档案,安置区高切坡治理工程档案。
(九)水污染防治档案主要包括《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要求巴南区完成项目的档案。
(十)库底清理档案主要包括卫生清理档案,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构)筑物清理档案,林木清理及漂浮物清理档案。
(十一)后期扶持和水库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特困移民救助档案,移民培训档案,水库综合管理档案。
第六条综合管理档案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搬迁安置档案由镇街移民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归档后保留副本,正本移交区移民局保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档案分别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国档发[1998]4号)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
(一)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生活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后分别移交各级移民主管部门,
(二)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镇街移民办公室和项目业主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区移民局和有关单位。
(三)工矿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迁建企业或破产清算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区移民局和企业主管部门。
(四)专业设施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业主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区移民局和有关部门。
(五)文物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区文化局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区档案馆。
(六)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区环保局和项目业主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区档案馆。
(七)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区档案馆。
第九条 库底清理档案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及相关单位收集、按行政区域或项目组卷整理、归档后移交区移民局。
第十条 后期扶持和水库管理档案,由其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区移民局。
第十一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主要包括硬盘、光盘和图片、录象带、录音带等,应附文字说明并分别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89)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要求归档。声像档案由各镇街或区移民局督促其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移民档案管理要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必要的库房、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各移民工作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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