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为加强委局机关作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干部管理,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公务员年休假条例》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制度】高要市纪委监察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纪委监察局请(休)假
及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局机关作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干部管理,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公务员年休假条例》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等规定,结合委局实际,现将有关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重新明确如下:
一、作息时间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旷工,严格遵守委局考勤制度。
二、请假事宜说明
(一)请假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年休、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事先申请,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报《高要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如请病假须同时提交就诊医院的休假天数建议书证明(急诊除外),因情况特殊来不及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当天用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办公室和干部室,并在3天内由本人补办请假有关手续,如确实本人因事因病办不了手续的要由其家属到委局代其办理,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工作人员请(休)假获批后,须将请(休)假情况告知办公室,同时将《高要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等资料送干部室登记备案。
本制度中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
(二)续假规定。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由其家属提前1天到委局代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请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管理。请假期满返岗后,请假人要在当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同时分别到办公室和干部室进行销假报备。
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股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室主任或所在派驻组组长审批;请假2-3天的,由所在室(组)分管领导审批,并要告知分管副书记;请假4-7天的,由所在室主任(派驻组组长)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超过7天的,由所在室主任(派驻组组长)及分管、主管领导逐级加具意见后报书记审批。
(二)室主任或派驻组长(含科级待遇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室(组)分管常委或副局长审批(所在室和组没有分管常委或副局长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并要告知分管副书记;请假2-7天的,由所在室(组)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超过7天的,由所在室(组)分管领导逐级加具意见后报书记审批。
(三)委局班子成员:凡委局班子成员请假,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由书记审批。如常委或副局长请假的,由副书记加具意见后再报书记审批。
(四)请15天以上假的规定:凡委局机关(含派驻组)工作人员请假连续15天以上的(含15天),除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外还须向委局提交书面请假情况报告说明,如请病假须附带就诊医院的休假天数建议书证明,逐级加具意见后由书记审批;如特殊病员或重病在身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疗休养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病假已超3个月的(含3个月),须向委局提交书面请假情况报告说明和就诊医院的休假天数建议书证明,逐级加具意见后由委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特殊假期管理
凡符合有关规定享受机关年休假、婚假、产假及看护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的工作人员,休假天数按有关规定执行,但要按请假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借故延长天数。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一)年休假
根据《公务员年休假条例》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鉴于委局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人员年休假一般在当年的11月份之前休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
根据(粤人薪〔1996〕19号)规定,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不包含节假日)。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的)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限:5天(婚假)+ 10天(晚婚假)
(三)产假及看护假
1、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假15天是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妇女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产假期限: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15天(晚育)+15天(剖腹产,包括难产)+3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看护假。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婚初育的,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包含节假日)。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人员具体探亲假天数以领导审批的天数为准。
3、往返路费报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普通快速火车卧铺票),由所在单位负担。如需承坐其它交通工具往返, 票价超过普通快速火车卧铺票价部分由本人自理。不探亲不能报销往返路费。
(五)丧假
根据(粤人薪〔1996〕19号),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及其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准假5天,属外地市的增加路途天数。
五、有关待遇和处理办法
(一)假期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事、病、年休、婚丧、生育、探亲等期间,其工资等有关待遇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规定执行。
(二)病事假与考核管理。当年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旷工或者请(休)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则其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档次,如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同等条件,累计病、事假天数居多者,将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予以挂钩。
(三)加班管理。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遇临时性突击任务需加班的,不冲销事假,不调休或补休,但作为年终优秀评比的条件考虑。
(四)抵销假管理。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抵销事假天数,抵销不完的事假天数,按以上规定处理。另外,直系亲属遇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经委局领导批准,所请事假可以干部休假抵销。
(五)其它规定。请假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视作旷工论处,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分,存入个人档案。
六、外出报告制度
(一)报告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或节假日休息期间,凡离开本地区(肇庆市)范围的,无论离开时间长短均需事先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报告内容包括:1、离开本地区的原因;2、外出时间地点。
(二)报告程序。凡工作人员外出,都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外出请示报告手续,并要向委局办公室报告有关事宜。
(三)纪律要求。按照(高办发〔2004〕20号)要求,请外出人员严格遵守上述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考勤管理
干部室负责委局工作人员的请假、考勤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必须实事求是,年终负责汇总并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旷工、病假、事假等考勤结果公布。出勤情况与岗位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挂钩。
本制度适用市纪委、监察局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工作人员。对抽调到委局机关室工作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请(休)假审批权限管理,以实际工作岗位为准,按所在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来的请(休)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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