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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抚顺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范文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5:18:03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辽政发〔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抚顺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抚顺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范文推荐)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辽政发〔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抚顺驻军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都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符合条件随军家属的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未就业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资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军地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工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双拥办和军分区(人武部)是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政府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驻军部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军分区(人武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身份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到党政机关(参公单位)的,经审核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事业单位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限额内,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调转手续。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安置未就业随军家属。

社区安置。每次换届时,各城区预留2个专干岗位,结合随军家属自身素质和需求,用于就近安置随军家属。

公益性岗位安置。每年在各级机关、街道、社区安置5-8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未就业随军家属。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社区(街道)认定,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经本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

企业安置。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达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级(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公开考录(招聘)和政策性安置。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对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进入事业单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

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由市里统筹,每年设置5个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单独组织公开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  符合七、八、九、十条规定的随军家属,每年3月底前,各驻抚部队将本单位需安排就业的随军家属情况报军分区政治部,军分区政治部与市双拥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向地方用人单位推荐安置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确定接收单位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由政府优先重点安置:

(一)配偶是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含团级)主官的;

(二)配偶是部队副团职(含副团职)以上干部的;

(三)配偶在部队战时荣立三等功或者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配偶在执行重大任务中受到战区以上单位表彰的;

(五)配偶在国家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10年的;

(六)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的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并在资金、信贷、信息、场所、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将驻抚部队待业和失业随军家属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计划和再就业工程,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并在培训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市双拥办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集中组织1-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岗位,帮助随军家属就业;各县(区)双拥办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情邀请驻地随军未就业家属参加招聘会,或举办专场招聘会。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失业的随军家属,应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2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综合协调、指导和动态管理,并建立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数据库,具体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第三章  未就业补助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领取部队随军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与部队补助差额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基本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项条件:

(一)已随军随队并办理了抚顺市常住户口;

(二)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四)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前,各驻军部队将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随军家属情况报军分区政治部审核汇总,军分区政治部将审核合格的随军家属名单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并组织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申请一次。

第十八条  未就业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

(一)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2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三)已实现就业的;

(四)有固定收入的;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配偶退出现役的;

(七)户口迁往外市的;

(八)部队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

第四章     

第十九条  驻抚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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