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黄山市地震局机关、局属各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办法】黄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地震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发布。公开义务人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公开义务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地震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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