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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二 二 0 0 一七 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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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居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建筑法》第 13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2 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方法》第 5 条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中,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状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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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视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故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个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视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状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比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十三)加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 6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状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状况; (三)监视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 (四)监视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状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改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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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工程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阅历教训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依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2条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根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1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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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务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5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条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依法加入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6 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5 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确实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理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存;(七)经费保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48、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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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终止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48、49 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48、49 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存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48、49 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受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21、22 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状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第21、22 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工程部)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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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工程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 10条
委派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 9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视实施;(三)编制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工程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工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状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改正或查;(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当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状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 11条
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
第 第 2 2 页,共 0 20 页
I I 级隐患自查标准
I II 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 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 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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