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调查报告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调研】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调查报告(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严格的安全执法既是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安全监管监察目的和要求的保障。因此必须在严格安全执法,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惩处力度上下更大力气,真正落实“铁腕治安”、“猛药除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目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人员基本没有企业从业、从职经历,安全业务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乡镇虽大多数都成立了安监办,但安监办没有专项编制,人员大多来自其他单位,且兼职较多,不能专职于安监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少数安监人员仅仅干点文件收发传递工作,根本无法承担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加之安监人员压力大、责任大,导致安监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安监队伍的整体合力。
二是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相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还不健全,相关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没有形成监管合力,致使一些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些老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从协调机制这个层面来看,安全生产执法需要在交通、建筑、国土、农机、劳动、环保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执法程序不完善。少数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执法行为个人化,以言代法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只是采用口头形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程序过于简单化,不依法发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是少数执法人员不适应执法需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涉及法律法规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较少,业务量大,致使执法人员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较少,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监管中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行政执法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现实中却呈现出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多次执法、政出多门、借法争权、借法争利等执法不协调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与联系,造成管理上的错位和缺位。表现不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规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强化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其中,“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的具体体现。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必须突出预防为主。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安全执法,无疑也必须突出“预防为主”,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面无私,不循私情,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为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要突出抓好“五个严格”: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在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是实现预防为主的第一道保障线。和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少生”,而是为了“优生”。要确保进入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准予立项、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不符合要求,坚决不予放行。同时,还要加强对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单位的追踪管理,对在生产过程中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或者因出现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和纠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变更或撤销安全许可,责其退出相关生产经营领域。
(二)严格规章制度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要求企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践充分证明,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控、可防。作为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始终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监察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既要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也要看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还要看企业是否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对“三违”现象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罚。凡在检查中发现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的问题,都要责其纠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确保制度健全和责任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标准监管,促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维护。凡是纳入强制性标准管理的,都是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的。凡是违背安全生产标准的现象,都应定性为安全隐患,都必须整改纠正。可以说,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严格安全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它既是隐患辨识、确认的依据,也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把安全生产标准监管作为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令其停产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事故从本质上讲是风险控制失效的结果。因此,除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次生事故外,任何事故都属于责任事故。搞好事故调查处理,除了要查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更主要的目的是找到薄弱环节,优化健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事故预防。因此,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深查细究,把原因查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把教训讲清楚,把整改措施理清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切实起到查处一个事故,震慑一批企业,教育一方群众,推动一次工作的作用。
(五)严格行政制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震慑力度。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措施。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却普遍存在重行政强制、轻行政制裁的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必须采取诸如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工整顿乃至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措施等行政强制手段,坚决制止和纠正正在遂行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是,仅此还不够,在行政强制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必要和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要通过罚款、扣押等制裁手段,警示教育企业,促其深刻汲取教训,杜绝同类行为再度发生。鉴于当前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比较普遍的状况,应该切实加大行政制裁力度,增强震慑效果。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各类行政处罚措施,要统一采取上限处罚。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应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综合制裁措施,予以更严厉的打击。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严厉制裁,力争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着力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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