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文职人员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二:文职人员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文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文化发展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职人员是指以文化发展服务和支持为原则,为实现国家文化发展目标而聘请从事文化工作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用人原则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发挥文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维护他们的权益。
第四条
文职人员应当以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推动文化发展,实现文化创新。
第五条
文职人员受到国家保护,享有文化工作中应有的合法权利,例如文职人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福利等。
第六条
文职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申报文件,严禁出现现金提供、受贿、行贿、买官卖官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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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人员管理条例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等级
第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
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
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
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篇五:文职人员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2023文职人员条例解读
2023年文职人员条例是新修订的文职人员条例,被称为“最后的条例”。条例的目的是改变文职人员的现状,使其更加符合公正、透明、高效与可持续性发展的标准。
2023年文职人员条例的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改变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文职人员条例要求要增加最低工资水平,使文职人员的工资合理;同时,它要求文职人员应当有丰厚的福利待遇,包括免费就医、免费住宿、补贴、补贴等福利。并要将原来的劳务报酬系统改为独立和全面的工资福利;要给予文职人员更多的激励措施,提高员工的职业身份和领导地位。
其次要完善文职人员管理措施。文职人员条例提出了管理文职人员的多种措施,其中包括对文职人员服从原则的要求,保持官员的勤奋、努力和责任感;要求官员务实、创新和积极担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激励官员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要求改革文职人员的晋升机制,实行人才择优选拔;要将文职人员管理制度摆上更加可靠的法律基础。
此外,文职人员条例还要求改革文职人员的培训体制,使文职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文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文职人员的考核制度,采用客观的标准对文职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文职人员的行政复议制度,使文职人员斗争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以促进文职人员职业发展。
总之,文职人员条例旨在促进文职人员的公正、透明、高效与可持续性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文职人员的职业发展,更好地为国家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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