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汽修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汽修厂)
1、废旧金属件、橡胶件和其它固体废料等物资应统一存放在废品库内,并按物资的特性进行分类,整齐地堆放在不同区域,区域之间应有明确的分类标志。
2、更换的废油、废液应统一存放在专用设施和地点周围应设有围堰,以免废油,废液外溢,保持油灌周围整洁。
3、废旧物资、油料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处理。出售废旧物资、油料应努力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4、各类废旧物资中的有色金属及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应做好回收利用,向外处理,努力收回残值。
5、联系的回收单位,必须是具有环保价值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专业废品回收部门,定期回收处理。严禁交给无执照的流动者回收。
6、物资供应部门对每次处理的废旧物资、油料均应建立处理记录,备查、点内,存放地。
篇二:汽修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简洁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类型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三、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要求
(一)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业户要强化主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
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机动车维修业户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机构转移、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转移、买卖、焚烧或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处置。动车维修业户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
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危险废物类别鉴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1、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HW12,900-252-12);
2、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HW08,900-214-08);
3、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900-041-49,列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废弃的含油抹布、劳
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废油漆桶(HW49,900-041-49);
5、废润滑油桶(HW49,900-041-49);
6、喷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更换下来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HW49,900-051-49);
7、废电瓶(HW49,900-041-49);
8、废滤芯(HW49,900-041-49);
9、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产生的浮渣和污泥(HW08,900-210-08);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整改、处罚规定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现场危险废物管理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四、现场监察主要方面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xxxxxx;公安机关举报电话:xxxxxx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1、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在“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申报登记;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现场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
5、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参考《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6、规范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督导与服务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篇三:汽修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修理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范本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率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严禁将危险废物混进非危险废物中搜集、储藏、迁移、处理。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当维持储存点场地的洁净,危险废物堆满干净。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二、创建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液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理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创建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储藏、处理、流向等信息,就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订的基础性内容,就是危险废物申报备案制度的基础,就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备案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追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结合,创建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控环保事故,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派遣人轻易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使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清楚数据、事故出现的原因、过程及实行的应急措施、处置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出席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示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出席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并使其合乎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建议。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管理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继续执行情况,做好环境保护,同时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危险废物搜集、储藏和处理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成危险废物搜集、储藏、处理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搜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授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提出申请申领危险废物搜集、储藏、处理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存有合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建议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存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建议的处理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分散处理设施,还应合乎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理的卫生标准和建议;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存有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提出申请申领危险废物搜集经营许可证,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存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建议的外包装工具,联运和临时放置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提出申请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分散处理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分散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授。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授。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颁证机关应自立案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并对提出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展开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不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单位并表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颁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更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自工商更改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颁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改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发生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改建旧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搜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中止专门从事搜集、储藏、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对经营设施、场所实行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解决。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严禁并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搜集、储藏、处理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更多或者委托给并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专门从事搜集、储藏、处理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创建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述搜集、储藏、处理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何人和存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创建、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审核颁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弃置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展开无害化处置。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存有违法税金的,充公违法税金;违法税金少于10万元的,并处违法税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税金或者违法税金严重不足10万元的,处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废止,给与警告;逾期不废止的,由原颁证机关扣押或者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自查,逾期不自查或者经自查仍不合乎原颁证条件的,由原颁证机关扣押或者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辨认出未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予以严肃查处或者收到投诉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有其他渎职犯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搜集,就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集中的危险废物展开分散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理,就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烧毁、焙烧、熔融、热处理、水解、中和、消毒、酿造、提炼、结晶、过滤器、回收以及用其他发生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至增加危险废物数量、增大危险废物体积、增加或者消解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放在合乎环境保护规定建议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至颁布。
篇四:汽修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汽修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新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持清洁有序的环境特制定以下环境管理制度: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总经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1、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3、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
4、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5、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6、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三防”内容
一、防治水污染
1、禁止任何人将污水、含有有毒化学药品的废水排放到水沟中。
2、禁止任何人将垃圾、废油、废渣、有毒废弃物排放下水道。
3、禁止使用渗并、渗坑处理工业三废。
4、一切含油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5、严禁用稀释方法排放废液。
6、为了防止充电液的流失,应随时检查维修充电池,消除处理废液,用硫中和法以减少油污污染。
二、防止大气污染
1、禁止在厂内焚烧沥清、油毡、橡胶、塑料油渣及其它可产生毒性气体的废物。
2、经炉必须有消烟、除尘设备,以减少烟尘对大气的污染。
3、汽车喷漆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喷漆间要安装排风扇、涂机。
4、工厂贮藏的油漆及稀释剂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失妥善保管。
三、防止其它污染:
1、切实作好各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2、加强废油管理,凡是更换下来的废油一律贮存于专门的容器内(桶),统一管理、统一回收。
3、砂轮机等产生较大噪音的设备,经常注意检修,以减少噪音污染确保安全。
四、环保职责
1、为了搞好环保工作,设兼职环保员一名,在厂长指导下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2、认真学习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认真执行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对工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对环保工作有违反的情况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4、对严重违反环保系列的个人,要进行教育批评和经济处罚。
各工段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工段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总经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组织本工段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参加本工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点检表)的设计,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6、主持本工段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环境保护生产部门。
危废安全操作规程
基本要求
1、现场应统一指挥,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作业现场危险废物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
2、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3、人力收集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
5、装卸危险废物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的,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6、散落在地面上的危险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危险废物专门收集,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以确保安全。
7、收集、搬运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
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二、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和扔垃圾,对用毕的三件套应进行收集放入指定地点。
三、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配件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四、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五、严禁在车间里倾倒废油、沫、必须将废油倒入指定的废油贮存桶中,防止散漏造成污染。
六、不准随意乱扔旧件和废弃机件,做到废旧物资、配件统一堆放,定期清除。
七、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
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八、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场,污染环境。
九、检修空调机时,制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十、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十一、各车间工作成员,保持各自工位的清洁,定时对设备进行保养擦抹,定期对厂内进行清扫,以保证厂区环境卫生。
十二、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公司风险控制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废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账。
3、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
施。
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5、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工作员工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危险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全公司行政部、前台、质检办、车间等全体人员。
3、新上岗职工、实习生等。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3、危险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危险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危险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和相关制度,供全公司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散、分批、分层次、分别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程序逻辑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4、不得露天存放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
5、禁止在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吸烟”、“饮食”等。
6、严格办理危险废物转交手续,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7、危险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8、每天做好个人卫生处置,勤洗手、勤更衣、勤洗澡、勤消毒。
9、禁止转让、买卖危险废物,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10、每月将危险废物按科室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监控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图
行政办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应的医务人员,做好受损害人员诊断、治疗、抢救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负责保障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时所需危险防护用品的供应,负责紧急处理时家属的安抚工作。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掌握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危险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劳动安全防(保)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污染事故措
施。
五、掌握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六、负责及时收集本单位各车间(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特性分开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
七、负责危险废物设施(库房)的安全,尽量远离人员生活区和生产作业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专用警示标志。
八、严格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申请转移及联单相关手续。本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与有资质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转移交接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双方经办人签名。
九、在对危险废物的收集、搬运、贮存管理中做好自身劳动保护。
各员工工作职责
1、在工段长领导下,落实本班组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积极参加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看好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
4、参加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危废管理工作职责
1、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了解和掌握管辖工作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排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
3、参加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管辖工作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会审,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5、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7、制定突发性维修服务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危险废物装卸安全注意事项
1、易燃液体:其闪点低、汽化快、蒸汽压力大,又容易和空气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不仅火焰能导致起火燃烧或蒸汽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和发热表面都能使其燃烧或爆炸。
2、氧化剂: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没有防雨设施不准作业;若有汗水应及时擦干,绝对不能直接接触氧化剂物质;在装卸搬运中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滚桶、重放、撞击、摩擦,防止引起火花;应单独转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
3、腐蚀物品: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除对人体,动、植物体,纤维物品金属等能造成破坏外,甚至会引起燃烧、爆炸。
装卸搬运时必须执行以下要点:
要严格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包装必须完好;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胶手套、胶围裙、胶靴、等;装卸要平稳,轻拿轻放,严禁肩扛、背负、冲撞、摔碰,以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必须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皮肤接触使用应急喷淋设施冲洗;腐蚀物品装载不宜过高;严禁架空堆放。
4、企业及时联系危废处理单位回收,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在未回收期间暂存仓库专门区域内,该区域地面设臵硬化防渗,并挂有专门的危险废物标志、名称、性质和应急措施等,维修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5、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入库,并填写危险废物入库交接表。危险废物的转移和运输时填写(库存危险废物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臵交接表)。
6、危险废物收集及时得到危废处理单位回收的填写(危险废物直接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
7、危险废物的转移和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危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好转运联单,并必须交由资质的单位承运,做好外运处臵
废弃物的运输登记,认真填写危险废物网上转移电子联单。
8、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运输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性质、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是的应急措施。运输车辆必须具有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必须由取得驾驶执照的熟练人员担任。
9、处理单位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严格按照所在城市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行车路线行驶,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10、危险废弃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操作规程
1、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可回收废物应分类投入和存放,严禁混放混存。
2、液体危险废物(废油、废漆渣、废溶剂)应分类、集中存放于专用包装容器内,并密闭。以防贮存、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
3、固体危险废物(如电池、废旧劳保等)应分类、集中存放于专用包装容器内,并密闭。以防贮存、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
4、危险废物出厂时需标明名称、编号、类别、数量、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5、长期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加盖,并密闭盖好。
6、盛装危险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危险废物收集人员每天从各危险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好的危险废物按照规定的要求送至公司指定的暂存地点。
8、危险废物存放点、危险废物暂存处要有相关标识及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危险废物。
9、一旦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应急方案,实施救援处理工作,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10、建立危险废物月统计登记,登记内容为日期、产生部门、危险废物种
类、数量或重量,处置情况及相关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备查。
11、危险废物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接受,公司行政部与之签订危废转移协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和保存废物转移联单。严禁有关人员私自转让、买卖危险废物。
12、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推荐访问:汽修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 计划 汽修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