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思想党课(范本4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思想党课4篇
第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思想党课
成都市发改委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基础[2012]64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改委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成发改基础[2012]646号
第二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思想党课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高[2009]1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粤发改高〔2009〕1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2615号)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三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思想党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工业[2006]1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短缺,煤炭资源相对丰富。发展煤化工产业,有利于推动石油替代战略的实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引导和规范煤化工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煤化工产业发展需要认真把握的几个问题
煤化工产业包括煤焦化、煤气化、煤液化和电石等产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煤化工产业取得长足的发展。2005年我国生产焦炭23282万吨,电石895万吨,煤制化肥约2500万吨(折纯),煤制甲醇约350万吨,均位居世界前列。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对于缓解我国石油、天然气等优质能源供求矛盾,促进钢铁、化工、轻工和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煤化工产业发展是必要的。
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对煤炭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技术、资金和社会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近一时期,煤化工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问题。一些地方不顾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承载能力,出现了盲目规划、竞相建设煤化工项目的苗头,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将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一)电石和焦炭等传统煤化工产品产能严重过剩。2004年以来,通过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电石和焦炭等高能耗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抑制,但产能增长的势头并未得到完全遏制。2005年底我国电石生产能力是当年产量的2倍。焦炭生产能力高出国内市场需求7000多万吨。今年1-5月电石和焦炭产量同比仍分别增长33.9%和24.2%。焦炭价格已较大幅度下跌。根据各地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及未来市场需求预测,2010年电石和焦炭产能仍将大大高于市场需求。同时现有电石和焦炭生产能力中,很多属于不符合环保要求,无付产品回收装置,污染严重的小电石、小焦炭。
(二)受石油价格不断上涨、高位运行的拉动,煤制甲醇、二甲醚等石油替代产品盲目发展的势头逐渐显现。2005年我国甲醇产量536万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建甲醇规模已接近900万吨,拟建和规划产能还有千万吨以上。这些项目若全部付诸实施,一旦甲醇后加工生产技术和应用市场开发滞后,势必造成产能大量过剩。煤制油品和烯烃尚处在工业化试验和示范阶段,还存在技术和工程放大风险。一些地方不顾客观条件,纷纷规划建设煤制油品和烯烃项目,目前开工建设的十几万吨规模的煤制油、煤制烯烃装置多数不够经济规模,技术不够成熟。建成后将类似小炼油、小乙烯属于淘汰之列,且这类装置投资巨大,动辄几十亿,具有较大投资风险。
(三)以牺牲资源为代价,片面追求产业发展速度。一些地区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以资源为手段,大举招商引资,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不合理。个别企业以建设煤化工项目之名,行圈占和攫取资源之实,大肆套取煤炭资源。有些地区煤化工产业刚刚起步,现有煤炭资源就被瓜分殆尽。
上述问题对煤化工产业,对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均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是:
(一)持续增加的电石和焦炭过剩产能,不仅造成社会资本大量闲置,产业发展大起大落,而且引发企业间恶性竞争,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滑,经营风险显著上升。今年年初我国焦炭出口价格仅相当于2004年的一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水资源是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我国水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主要煤炭产地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单位国土面积水资源保有量仅为全国水平的1/10。大型煤化工项目年用水量通常高达几千万立方米,吨产品耗水在十吨以上,相当于一些地区十几万人口的水资源占有量或100多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水资源保有量。一些地区大规模超前规划煤化工项目,一方面有可能形成产能过剩的局面,另一方面会打破本地区脆弱的水资源平衡,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仓促上马尚未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的煤制油品和烯烃项目,不仅投资风险较大,也给产业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我国煤炭资源比较丰富,但优质、清洁和炼焦煤资源相对较少。煤炭工业承担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短时间、高强度、大规模占用煤炭资源发展煤化工产业,既影响电力等行业的平稳发展,也加速了煤炭资源消耗,不利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煤炭生产省要高度重视煤化工产业发展工作,深刻认识盲目发展的危害性,认清形势、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方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产业发展全局,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深入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处理产业发展速度、规模与资源、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关系,谨慎决策煤化工项目的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也要严把准入关,防范贷款风险。
二、“十一五”煤化工产业发展方向
煤化工产业是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涉及面广,工程建设复杂,实施难度大。煤化工产业又是新兴产业,产业发展中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十一五”期间,煤化工产业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
以保障国家石油供应安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兼顾资源产地经济发展,环境容量。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加快以石油替代产品为重点的煤化工产业的发展;
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建设规模化煤化工产业基地;
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加快焦炭和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积极采用先进煤气化技术改造以间歇气化技术为主的化肥行业,减少环境污染,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以民用燃料和油品市场为导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先进煤气化技术和二步法二甲醚合成技术,建设大型甲醇和二甲醚生产基地,认真做好新型民用燃料和车用燃料使用试验和示范工作。稳步推进工业化试验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加快煤制油品和烯烃产业化步伐,适时启动大型煤制油品和烯烃工程的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管理
发展煤化工产业对于实施石油替代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长远的角度,加强产业发展管理,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产业规划。煤化工产业涉及国民经济众多部门。国家将制定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煤化工产业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在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确认之前,暂停核准或备案煤化工项目。对于煤炭液化项目,在国家煤炭液化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暂停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二)产业布局。我国煤炭资源分布相对集中,消费市场分布较广。为促进煤炭产销区域平衡,鼓励煤炭资源接续区煤化工产业发展,适度安排供煤区煤化工项目的建设,限制调入区煤化工产业的发展(以本地高硫煤或劣质煤为原料的项目,以及二次加工项目除外)。
(三)发展重点。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情况,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缓解石油供求矛盾,扭转相关高耗能产品供过于求的局面,鼓励发展煤制化肥等产品;
稳步发展煤制油品、甲醇、二甲醚、烯烃等石油替代产品,其中煤炭液化尚处于示范阶段,应在取得成功后再推广;
规范发展电石、焦炭等高耗能产品。按照国发[2006]11号文的要求,没有完成焦炭和电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核准或备案焦炭和电石项目。
(四)煤炭使用。煤化工产业是煤炭深加工产业。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必须统筹兼顾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和相关产业对煤炭的需要。国家实行煤炭资源分类使用和优化配置政策。炼焦煤(包括气煤、肥煤、焦煤、瘦煤)优先用于煤焦化工业,褐煤和煤化程度较低的烟煤优先用于煤液化工业,优质和清洁煤炭资源优先用作发电、民用和工业炉窑的燃料,高硫煤等劣质煤主要用于煤气化工业。无烟块煤优先用于化肥工业。
(五)水资源平衡。除云南、贵州等地外,我国煤炭资源与水资源呈逆向分布。大部分煤化工产品耗水量较大。煤化工产业发展应“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产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煤气化和煤液化项目的建设。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的应用,鼓励采用节水型工艺,大力提倡废水、中水、矿井水回用等煤化工技术。
(六)运输安全。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煤化工产品主要消费在东部沿海地区,产销区域分割。大部分液态或气态煤化工产品具有毒性或易燃易爆的性质。煤化工项目必须具有较高的产品安全运输保障。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煤化工项目应不予核准或备案。
(七)环境保护。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煤化工产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生产过程要排出相当数量的废渣、废水和废气。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煤化工项目必须达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标准。对不能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煤化工项目应不予核准或备案。
(八)技术政策。各地区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焦炭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禁止核准或备案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项目和电石项目,以及采用固定床间歇气化和直流冷却技术的煤气化项目。煤化工项目各项消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九)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从严审核煤化工项目。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对煤制油、煤制烯烃和外商投资煤化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核准制;
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或将核准权限逐级下放。对实行备案的煤化工项目,各地区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严把项目审核关。
(十)风险防范。煤化工产业具有规模化、大型化、一体化、基地化的特征;
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
对项目业主实力和社会依托条件要求较高。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西部地区,依托条件相对较差。发展煤化工产业不仅要树立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对于业主实力较弱的煤化工项目应慎重核准和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煤化工产业发展和项目审核工作,同时对拟建和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抓紧整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信贷等部门可依此开展项目审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第四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思想党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18〕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厅(室):
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实施《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发展取得一定成效,概念不清、盲目发展及房地产化苗头得到一定纠正。为进一步对标对表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纠偏成果、有力有序有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引导特色产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遵循发展规律、严控房地产化倾向、严防政府债务风险为底线,以建立规范纠偏机制、典型引路机制、服务支撑机制为重点,加快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释放城乡融合发展和内需增长新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立足各地区发展阶段,遵循经济规律和城镇化规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使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成为市场主导、自然发展的过程。
——坚持产业立镇。立足各地区比较优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发展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
——坚持规范发展。统筹规范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工作,把握内涵、纠正偏差、正本清源,坚决淘汰一批缺乏产业前景、变形走样异化的小镇和小城镇。
——坚持典型引路。逐步挖掘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典型案例,总结提炼、树立标杆、推广经验、正面引导,以少带多引领面上高质量发展,确保沿正确轨道健康前行。
——坚持优化服务。明确政府角色定位,顺势而为、因势利导,重在理念引导、规划制定、平台搭建和政策创新,使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成为政府引导、高质量发展的过程。
二、建立规范纠偏机制
以正确把握、合理布局、防范变形走样为导向,统筹调整优化有关部门和省级现有创建机制,强化年度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数量服从于质量。
(三)规范省级创建机制。各地区要依据特色小镇与特色小城镇本质内涵的差异性,调整并分列现有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
在创建名单中,逐年淘汰住宅用地占比过高、有房地产化倾向的不实小镇,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市县通过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建设的风险小镇,以及特色不鲜明、产镇不融合、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小镇;
对创建名单外的小镇和小城镇,加强监督检查整改。省级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将调整淘汰后的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数据(表2、3),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优化部门创建机制。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优化现有创建机制,统一实行有进有退的创建达标制,避免一次性命名制,防止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与纠偏。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已公布的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中,持续开展评估督导和优胜劣汰,适时公布整改名单,有关情况及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创建名单外的小镇和小城镇加强监测,视情况动态公布警示名单。
三、建立典型引路机制
以正面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持续挖掘典型案例、总结有益经验、树立示范性标杆,引导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小镇和小城镇对标典型、学习先进。
(五)建立典型经验推广机制。逐年组织各地区挖掘并推荐模式先进、成效突出、经验普适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按少而精原则从中分批选择典型案例,总结提炼特色产业发展、产镇人文融合和机制政策创新等典型经验,以有效方式在全国范围推广,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2018年9月底前,省级发展改革委将第一批特色小镇推荐案例(2个以内,表1),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明确典型特色小镇条件。基本条件是:立足一定资源禀赋或产业基础,区别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利用3平方公里左右国土空间(其中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左右),在差异定位和领域细分中构建小镇大产业,集聚高端要素和特色产业,兼具特色文化、特色生态和特色建筑等鲜明魅力,打造高效创业圈、宜居生活圈、繁荣商业圈、美丽生态圈,形成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创新创业平台。
(七)明确典型特色小城镇条件。基本条件是:立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精简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特色支柱产业在镇域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在国内国际市场占一定份额,拥有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镇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带动乡村振兴能力较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政建制镇排头兵和经济发达镇升级版。
(八)探索差异化多样化经验。鼓励各地区挖掘多种类型小镇案例,避免模式雷同、难以推广。立足不同产业门类,挖掘先进制造类、农业田园类及信息、科创、金融、教育、商贸、文旅、体育等现代服务类案例。立足不同地理区位,挖掘“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特色小镇案例,以及卫星型、专业型等特色小城镇案例。立足不同运行模式,挖掘在机制政策创新、政企合作、投融资模式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建立服务支撑机制
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为导向,稳步推动符合规律、富有潜力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为产生更多先进典型提供制度土壤。
(九)鼓励地方机制政策创新。鼓励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开放资源。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由事前补贴转为事中事后弹性奖补。优化供地用地模式,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合理配套公用设施,切实完善小镇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推行特色小镇项目综合体立项,允许子项目灵活布局。鼓励商业模式先进、经营业绩优异、资产负债率合理的企业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
(十)搭建政银对接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逐年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融资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设施等建设。2018年12月底前,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收集特色小镇信息(表4),汇总印送省级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并会同省行将完成尽调小镇信息报送总行,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总行开辟绿色通道,2019年1月底前完成评审和融资服务,将批复投放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上下联动。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各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合理参与、把握节奏、精益求精。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增强责任意识,会同有关部门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逐年组织现场经验交流会,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培训和论坛,引导社会各界学习典型、防范风险。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持续报道建设进展,宣传好案例好经验,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有关表格
附件
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有关表格
表1 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特色小镇推荐案例
表2 省(区、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
表3 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数据
表4 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特色小镇融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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